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42:00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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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管[2007]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7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7]157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98%调整为2.07%,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二、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09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41%,五年期以上从4.77%调整为4.86%。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72
0.72

上年结转
1.98
2.07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32
4.41

五年以上
4.77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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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教科字[2007]14号


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适用于吉林省高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不适用于教学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和相关教育部门,分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重大项目(基地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基地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学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包括青年教师,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3年,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研究起始时间均为立项申报项目当年11月1日。
  后期资助项目是指对已有研究基础,已有先期立项经历支持,确有继续资助必要的项目的资助。


二、组织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接受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立项登记、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


  第七条年度科研计划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请书》。
  (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在每年的1~3月份做好推荐准备工作。3~4月份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请书》和《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教育厅科研处每年在4月组织申报登记和对申报材料形式初审,5~6月份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专家函审;6~7月份组织课题组答辩;8~9月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审部门复议审核,并报上级领导批准,10月份后下发立项文件并组织立项登记。
  (三)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的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通过省教育厅科研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
  第九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二)承担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准再申请。每人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同年不得超过1项。


四、立项


  第十条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均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进行预审和分类汇总,组织有关专家对已经通过形式审查认定并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函审和会议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省教育厅科研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复议审核,制订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报省教育厅批准。


五、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项目所在单位应按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学校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财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


六、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二)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三)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科研处。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八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研处批准。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并返回教育厅科研处。


七、预审与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一条验收预审工作:项目负责人将需要结项项目报给学校科研处,由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厅科研处,经教育厅科研处根据验收标准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由教育厅科研处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规划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研究报告、专著、公开发表论文等,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研处。验收形式以答辩会议的形式为主,会议由高校科研处组织,教育厅科研处聘请专家进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科研处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3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八、验收评审组织


  第二十五条执行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科学成果,由吉林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进行验收。
  会议评审由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组长一人,采用答辩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和评议,通过讨论、答辩、对科学成果作出评价。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定行政职务的领导,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三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二)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三)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科学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答复。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九、验收标准


  第二十九条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工作报告、结项报告、公开发表的文章原件和复印件、项目申请的成果形式(例如专著和研究报告),申请鉴定的项目还需按照研究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必需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审批,由教育厅科研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为提高验收效率和项目水平,项目研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方可申请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
  (一)文章。科研项目需要在结项前,公开发表两篇文章,其中一篇需发表在学术价值位置较高的刊物上,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必须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相关文章。
  (二)学术专著或结项报告(三万字左右),对科研成果,研究过程阐述明晰。科研项目在申请时提供的成果形式是研究报告,需要提供使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十、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申请评审的软科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要求内容;
  (二)对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三)经费使用合理;
  (四)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第三十二条申请评审的科学成果,由高校科研处把结项材料一并送教育厅科研处进行审查。教育厅科研处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周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收到评审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评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评审结论应写明存在问题或后续改进意见,未写明的,应予以补正。
  第三十五条吉林省教育厅科研处对被评审项目的结论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合格的项目成果由教育厅科研处进行颁发结项证书。


十一、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


走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几个误区

闵涛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日渐突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1999年6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当》,并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政府的大力关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探讨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几个误区。发现并走出这些误区,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生存因素

  当前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上,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生存因素。生存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生存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庭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们国家还存在着数量庞大的贫困人口,还有许多的人没有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尤其是的低收入和无收入的贫困人口,在各类犯罪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前,人们的生活水平差别不大,都处于很低的层次,因而,曾经有较大时间的抵犯罪率,但处于目前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生存需要因素上的犯罪出现大幅度增长是很正常的情况,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这从司法实际中的案件上也得到了印证。
  我们认为,不应该忽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生存因素,古语说的好“民以食为天”,犯罪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但都不能与生存因素相比。忽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生存因素,是很危险的,必然会导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上的偏差。所以,对于那些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未成年人来说,解决他们的温饱和教育问题才是第一位的,也是避免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根本途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

  很多人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他们缺少法律知识,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做出了犯罪行为,如果我们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他们懂法就会知法、守法,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维系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抛开极特殊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的,是不应该的,是违背道德的,但却依然故意去实行。所以,我们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道德上的原因。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懂法,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是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的表现,是一种不负责任、推托责任的托词。而对于研究这一问题的人来说,是走进了一个很大的误区,没有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因而,由此出发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也就十分令人怀疑。
  我们认为,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不能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法和对策。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即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消极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对策在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

三、我国教育体系目标的设定上的误区

  有一项调查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在问到中小学生将来的理想是什么的时候,我国的中小学生的答案是,将来要做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作家、诗人,而外国的中小学生的答案更我的是,推销员、司机、工人等普通人。可能有的人会感到高兴了,我们国家的中小学生真有场所,有理想、有抱负,外国的中小学生太没有出息了,可是,先别高兴的太早了,看一下实际情况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我们的中小学生有多少成了科学家、作家呢?成为普通人的应该是绝大多数。因而,有人指出,我们国家的教育是一种“失败教育”,除了极少数人,大家都是“失败者”。实际上,这是我们教育目标定位的一个误区,这使我们的学生因目标过高而对前途失去信心,而对学习失去兴趣,把学习当成了苦差事,对教育产生了抵触。这不是增加大学的招生数量能够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普通教育应该面对的是绝大多数,其目标设定应该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普通的、合格公民,这应该成为我们教育目标的符合实际的定位,而高等教育的目标才是培养所谓的“精英”,只有这样,普通教育才会为未成年人所接受和认可,从而减少普通人的失败感,减少对教育的抵触情绪,增加成功感,才会培养出合格的普通公民,才会超越有效地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实现教育的本来的目的。

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问题

  一提到“轻刑化”就会想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缓刑的问题,实际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决不能一缓了之,犯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例外,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处理上从轻、减轻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有限,应付正常的司法任务,已经是超负荷工作。从社会分工来说,犯罪现象就像疾病,医院的责任是治病而不预防,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处理犯罪,而不是预防犯罪。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加大“非刑罚处理”的力度,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完善,设立一些简便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例如,“坠条件的不起诉”方式等等,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经过刑事处理后,又重新犯罪的问题,在初中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实际上,这类情况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能较好地解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就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客观地说,未成年人犯罪后,各个方面环境条件使他们很难重新融入社会,而这往往会使他们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自暴自弃,自甘堕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我们认为,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应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月,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其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而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各界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对那些缺乏基本生活条件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社会应该为他们创造生存、就业和受教育的条件,避免因生活无着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