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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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杀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预防、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协调、单位负责、专业机构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本市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各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除四害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四害密度实施监测,并对除四害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本市及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除四害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
  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饮食经营、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下称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备置杀灭四害药械,不间断实施四害预防和灭杀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内清除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做好杀灭四害工作。
第八条 城区公共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未确定单位管理的污水、污物等四害孳生场所,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和四害杀灭工作。
第九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鼠标准为:用粉迹法测定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十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蚊标准为: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阳性不超过3%。
第十一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蝇标准为: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的蝇数不超过3只;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经营、存储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二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蟑螂标准为: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未孵化蟑螂卵夹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自规定统一投药杀灭四害之日起15日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对除四害效果进行监测、考核。
  所有除四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所在地四害密度的监测和除四害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区申报卫生先进单位的,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必须取得至少两项四害密度监测合格报告(其中鼠密度监测必须合格),其他单位必须取得鼠密度监测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城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经营杀鼠剂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鼠毒强等剧毒杀鼠剂。
  生产、销售、使用杀灭有害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1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市、区爱卫会聘任的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区爱卫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拒绝开展除四害活动或除四害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爱国卫生督查员在除四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1日印发的《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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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执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执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检空字〔1998〕第62号)

各卫生检疫管理局:

  为贯彻卫生部97年9月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使卫生检疫系统开

展的艾滋病检测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经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

  1、开展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工作的各卫生检疫局的领导及实验室人员要认真学习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将初筛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完整;

  2、各卫生检疫局必须使用通过国家批批检定的HIV1/2型抗体检测试剂;

  3、各卫生检疫局对检测出的阳性结果必须及时向国家空港处报告并按月汇报工

作情况;

  4、国家局将组织有关专家以管理局为单位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局

必须按时派员参加。

  此外,国家局将于今年开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控工作,请各局做好准备,以迎接检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29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 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 审 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遴选。

  第二十一条 每一类专业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申报书盖章后,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承担单位存档,并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每年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三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受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七条 验收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九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四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四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400462.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566382.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化示范项目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717927.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870063.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038094.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187225.rar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504468.rar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969959.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验收函审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123612.doc


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软科学类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287175.doc


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437993.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5982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