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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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8〕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外商投资作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2.外商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前5年全部返还,第6至10年按50%返还给企业。

3.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1O年以上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4.我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财政部门核准,其房产契税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

5.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行政划拨方式。

6.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7.鼓励外商投资我市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8.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来长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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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6〕1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文化、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军粮、油、煤、水、电、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并积极支持部队“菜蓝子”工程建设。
第七条 要将“科技拥军”纳入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科技拥军”计划和措施,设立“科技拥军”专项资金。市双拥办要积极协调科技局、教育局、大中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开展为部队培训人才、科技信息咨询和支援部队科技练兵、科技兴训等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因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径我市的部队,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负责城区主要街道、交通要道的规划定点设立永久性双拥标语牌。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
第十四条 对有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市(县、市、区)
政府负责对口安置。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属其他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应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优先介绍职业、优先推荐选聘社区专干和优先安排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因种种原因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的,所在单位应予准假,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把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纳入当地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制定操作规程和办法,落实房源及有关优惠政策。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第十七条 企业用工优化组合、减员分流时,应尽量避免烈军属下岗。
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和入托,本着就近方便原
则给予照顾。驻鹰部队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特、一等残疾军人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可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内免费跨地段入学;革命烈士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和考入本市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其他对象在义务教育期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减免学杂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及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及特一等残疾军人子女初中升高中,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第十九条 六级(含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实报实销。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享受医疗减免、医疗补助、大病救助保障。
第二十条 汽车站、火车站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室(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内公交车。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免收门票费。
第二十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停车场及公路、桥梁收费处,对军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和通行,并设立“军车免费”标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应热情接收、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义务兵,对残疾军人应予重点照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无故拖延和拒绝接收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搞好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抚恤优待政策,要建立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抚恤优待经费,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县为单位,建立统一标准、专户管理运行机制,优待面应达到100%。优待标准要达到规定标准,同时,对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要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家属,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定期走访慰问驻军,介绍地方有关情况,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对军地之间出现的纠纷,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化解矛盾,增进友谊,增强团结。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对孤老烈属、残疾军人和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做到服务组织网络化,服务活动制度化,服务内容系列化。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
或被评为优秀士兵喜报时,要采取一定形式向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通知书时,要及时走访抚慰其家属,协助部队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搞好光荣敬老院建设,不断改善收养人员居住条件。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作废。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36号

局有关各直属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该通知做好你单位200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