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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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单位: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理顺医院和高校之间的经济关系,按照审计署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全国各级高校附属医院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
二、高校附属医院与高校都是独立核算、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实体。两者之间发生的资源占用或经济活动,应本着公平对等、有偿服务的原则,合理界定两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切实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对于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继续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所在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附属医院,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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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自1993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并先后认定了五批共203家企业技术中心。几年来,企业技术中心围绕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积极探索技术中心建设的有效途径与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中心运行机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各企业技术中心要在全面总结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
地方经贸委要对企业技术中心填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认真的核查,确认情况、数据属实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国家有关各部门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全国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技术扣心的企业需认真填报《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地方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省、区、市经贸委。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经贸委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中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税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税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税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
1、力求简单、实用,反映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可操作性强。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为了增强不同行业技术中心的可比性,增设行业系数。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核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1、采集数据。各单位在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前,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指标解释。
2、审查数据。各地经贸委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错误数据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后补报。
3、计算分值。录入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分值。对评价指标中有“*”者,先乘以相应的行业系数,再与其它数据一起进行计算。
4、审核数据。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技术中心评价依据。
三、指标解释
1、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规模,应有不同层次的研究开发机构。特大型企业应有企业一级的技术中心(或中央研究院),分公司(或事业部)的研究所和厂(或车间)级开发机构。大型企业可只有两级研究机构,少数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也可只有一级开发机构。
2、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科研管理费、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科研基建支出以及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及归还贷款支出。
3、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年末职工总人数计算,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的平均数。
4、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入约等于流出:指流入与流出之差不超过2%。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指全时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非全时、兼职研究开发人员不计。
6、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与职工总数之比。
7、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8、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
9、专家:指国家、省部和地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
10、授权专利数:指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
11、授权发明专利: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在统计之列。
12、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14、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收入)×100%
15、新产品实现利税: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内新产品实现的利税总额,包括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
16、新产品利税率:
新产品利税率=(新产品利税/利税总额)×100%
“新产品利税/利税总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设新产品利税为X,利税总额为Y;
(1)当X≥20且Y>0时,该指标等于X/Y的实际数值;
(2)当X≥20且Y<0时,令X/Y=1;
(3)当X≥20且Y=0或X<0且Y<0或X<0且Y>0时,令X/Y=0。
17、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100%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某一项销售额最高的产品。
四、行业系数
───────────────────────────
行 业 系 数
───────────────────────────
行业 研究开发投入占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利税率 销售收入比例
───────────────────────────
船舶 0.6 0.4 0.8
电子 0.8 0.4 0.4
航空 0.8 0.8 0.8
纺织 0.8 1 1.4
化工 1 1 0.8
机械 0.8 0.8 0.6
建材 0.8 0.8 0.6
建筑 2.0
煤炭 1.8 1.0 0.4
轻工 0.6 0.4 0.4
石化 1.5 2.0 2.0
石油 5.0
铁道 1.2 0.4 0.4
烟草 4.0
冶金 1.0 1 1.5
医药 0.8 1 0.8
有色 0.8 1.0 1.5
───────────────────────────
注:建筑、石油、烟草行业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利税率
暂不作要求,两项得分按满分的60%计算。
五、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表一、体制与机制
──────┬──┬────────────────────┬──┬──
二级指标│权重│ 三 级 指 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 │1.技术中心是否发展战略规划 │ 1.2│
│ │2.是否制定了技术中心工作目标,定期考核 │ 1.2│
│ │3.技术中心运行是否规范化、制度化 │ 1.2│
│ │4.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费用是否列入企业年度│ 0.5│
1.组织与 │ │ 预算 │ │
管理 │ 6 │5.预算落实程度 │ │
│ │ 档次 >100% 90-100% 70-90% <70% │ 1 │
│ │ 分值 1 0.8 0.6 0 │ │
│ ├────────────────────┼──┼──
│ │6.技术开发体系完善程度: │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
│ │ 分值 0.9 0.7 0.5 │ │
──────┼──┼────────────────────┼──┼──
│ │1.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 │
│ │ 档次 >2.5 2-2.5 1.5-2 1.2-1.5 │ 6 │
2.经费投入 │ │ 分值 6 5.5 5 4.5 │ │
强度 │ 9 │ 档次 1-1.2 <1 │ │
│ │ 分值 3.5 0 │ │
│ ├────────────────────┼──┼──
│ │2.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 │ │
│ │ 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 │ 3 │
│ │ 档次 >0.3 0.2-0.3 0-0.2 <0 │ │
│ │ 分值 3 2.5 2 0 │ │
──────┼──┼────────────────────┼──┼──
│ │1.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 │
│ │ 倍数 │ 2 │
│ │ 档次 >2 1.5-2 1-1.5 <1 │ │
│ │ 分值 2 1.5 1.2 0 │ │
3.人才激励 │ ├────────────────────┼──┼──
机制 │ │2.技术中心人员最高收入为中心年人均收入的│ │
│ │ 倍数 │1.8 │
│ │ 档次 >4 3-4 2-3 <2 │ │
│ │ 分值 1.8 1.5 1.2 0 │ │
│ ├────────────────────┼──┼──
│ │3.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动情况 │ │
│ │ 档次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1.2 │
│ │ 分值 1.2 0.8 0 │ │
──────┼──┼────────────────────┼──┼──
│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经费占工资总额的 │ │
4.人才培训 │ 3 │比重% │ │
│ │ 档次 >4 2-4 1-2 <1 │ │
│ │ 分值 3 2 1.5 0 │ │
──────┼──┼────────────────────┼──┼──
│ │1.企业或技术中心是否进入国际信息网络 │0.9 │
│ ├────────────────────┼──┼──
│ │2.技术中心是否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设计机构│0.9 │
│ ├────────────────────┼──┼──
│ │3.聘请外国专家人数(工作一个月以上) │ │
│ │ 档次 >5 3-5 1-3 0 │0.6 │
│ │ 分值 0.6 0.4 0.2 0 │ │
│ ├────────────────────┼──┼──
│ │4.产学研合作方式 │ │
│ │ 档次 合办研究开发机构 合作开发 │ │
│ │ 分值 2.8 2 │2.8 │
│ │ 档次 委托开发 其他 │ │
│ │ 分值 1 0.6 │ │
│ ├────────────────────┼──┼──
│ │5.产学研项目资金占全部项目资金的比例% │ │
│ │ 档次 >20 10-20 5-10 <5 │1.8 │
│ │ 分值 1.8 1.4 1 0.6 │ │
──────┴──┴────────────────────┴──┴──
表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1.企业专职 │3.5 │档次 >5 3-5 1-3 <1 │3.5 │
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分值 3.5 3 2.5 0 │ │
──────────┼──┼────────────────────┼──┼──
2.技术中心 │3.5 │档次 <40 25-40 10-25 <10 │3.5 │
高中级人员比重% │ │分值 3.5 3 2.5 0 │ │
──────────┼──┼────────────────────┼──┼──
3.技术中心 │ │档次 >15 10-15 5-10 1-5 <1 │3.5 │
专家(含博士)人数│3.5 │分值 3.5 3 2.5 2 0 │ │
──────────┼──┼────────────────────┼──┼──
│ │1.仪器设备原值(亿元) │ │
│ │档次 >1 0.7-1 0.5-0.7 0.2-0.5 <0.2 │ 2 │
│ │分值 2 1.8 1.6 1.2 0.8 │ │
│ ├────────────────────┼──┼──
│ │2.检测分析设备完善程度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1 │
│ │分值 1 0.8 0.6 │ │
4.研究开发、 │ 6 ├────────────────────┼──┼──
试验条件 │ │3.研究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 │
│ │档次 领先 较好 一般 │ 2 │
│ │分值 2 1.5 1 │ │
│ ├────────────────────┼──┼──
│ │4.中试条件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1 │
│ │分值 1 0.8 0.6 │ │
──────────┼──┼────────────────────┼──┼──
│ │1.技术中心或企业是否有市场分析机构 │1.5 │
│ ├────────────────────┼──┼──
│ │2.技术中心市场分析活动 │ │
5.技术中心 │4.5 │档次 经常 不经常 没有 │ 2 │
市场分析能力 │ │分值 2 1 0 │ │
│ ├────────────────────┼──┼──
│ │3.重大项目立项是否有详细论证报告 │ 1 │
──────────┼──┼────────────────────┼──┼──
│ │1.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否落实 │1.5 │
│ ├────────────────────┼──┼──
│ │2.中长期(3年以上)项目占项目总数 │ │
│ │ 的比例% │1.5 │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4.5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 │
│ │分值 1.5 1.2 0.9 0.6 0 │ │
│ ├────────────────────┼──┼──
│ │3.中长期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 │
│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1.5 │
│ │分值 1.5 1.2 0.9 0.6 0 │ │
──────────┼──┼────────────────────┼──┼──
│ │1.是否拥有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 2 │
│ ├────────────────────┼──┼──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4.5 │2.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 │
│ │档次 大 一般 不大 │2.5 │
│ │分值 2.5 2 1 │ │
──────────┴──┴────────────────────┴──┴──
表三、工作绩效
───────┬──┬──────────────────┬──┬──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1.当年完成新产│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 │
品、新技术研│ 5 │分值 3 2.5 2 1 0 │ 3 │
究开发项目数│ │ │ │
───────┤ ├──────────────────┼──┼──
其中:国际先进│ │档次 >5 3-5 1-3 0 │ │
或国内领先水平│ │分值 2 1.5 1 0 │ 2 │
项目数 │ │ │ │
───────┼──┼──────────────────┼──┼──
2.当年授权专利│ │档次 >20 15-20 10-15 │ │
数 │ │分值 2 1.8 1.6 │ │
│ 4 │档次 5-10 1-5 0 │ 2 │
│ │分值 1.4 1.2 0.5 │ │
───────┤ ├──────────────────┼──┼──
其中:授权发明│ │档次 >3 2 1 0 │ │
专利数 │ │分值 2 1.7 1.4 1.2 │ 2 │
───────┼──┼──────────────────┼──┼──
3.当年新产品 │ │档次 >12 8-12 4-8 1-4 <1 │10 │
销售率% │10 │分值 10 8 6 4 0 │ │
───────┼──┼──────────────────┼──┼──
4.当年新产品 │ 8 │档次 >10 8-10 6-8 4-6 <4 │ 8 │
市场占有率%│ │分值 8 6 4 2 0 │ │
───────┼──┼──────────────────┼──┼──
5.当年主导产品│ 6 │档次 >20 10-20 5-10 2-5 <2 │ 6 │
市场占有率%│ │分值 6 5 4 3 2 │ │
───────┼──┼──────────────────┼──┼──
6.当年企业利税│ 3 │档次 >3 2-3 1-2 │ │
总额(亿元)│ │分值 3 2.5 2 │ 3 │
│ │档次 0.5-1 0-0.5 <0 │ │
│ │分值 1.8 1.5 0 │ │
───────┼──┼──────────────────┼──┼──
7.当年企业销售│ │档次 第1-5名 6-10名 10名以后 │ │
额在全国同行│ 2 │分值 2 1.7 1.5 │ 2 │
业排序 │ │ │ │
───────┼──┼──────────────────┼──┼──
8.当年企业利税│ │档次 第1-5名 6-10名 10名以后 │ │
在全国同行业│ 2 │分值 2 1.7 1.5 │ 2 │
排序 │ │ │ │
───────┴──┴──────────────────┴──┴──
四、突出成效附加分
┌──────────────────────────────────┐
│ │
│ │
│ │
│ │
│ │
│ │
└──────────────────────────────────┘
注:1、填表单位应在表一、二、三的“企业状况”一栏中根据企业技术
中心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打“√”或打“×”,或选填某一档次,以数
据表示的指标,要填写具体数据。
2、表四填写除表一、二、三规定的评价内容外,中心取得的突出成绩及
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事例,评价时酌情给予附加分,满分10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
│ 地方经贸委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南昌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提高水路运输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修造及船
用零配件销售(以下简称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
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
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水路运输业的管理,坚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
,国营、集体、个体多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
营。

第五条 市交通局主管全市水路运输业。
市、县航运管理机构在同级交通部门领导下对水路运输业实行行业管理,县
航运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市航运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航运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政府确定。所需经费,从行政费、
事业费和计收的管理费中开支。

第六条 市、县航运管理机构应贯彻执行有关水路运输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协调运输经营关系和运输船舶与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衔接;编制与组织实施水
路运输业的发展规划;负责交通直属水运企业的技措经费和水路运输业指令性物
资计划的申报、调拨和分配;提供有关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进行行业统计
和组织人才培训。

第二章 开业、停业及运力额度管理
第七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持有有效船舶
证书;驾驶、轮机人员必须经航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航政机构签发的有效
船员职务证书;
(二)有经营管理的机构、负责人和相应的经营场地、固定资产、流动资金

(三)有与经营项目、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的熟练技术工人。

第八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服务、船舶修造和船用零配件销售的单位,必须
具备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的个人,必须具备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服务和船用零配件的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固定
资产和流动资金。

第十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和有关资料,按分级审批权限,向县以上航运管
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书。

第十一条 航运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书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开
业条件的,按申请项目分别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修
造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船用零配件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给予明确答
复。

第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
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船舶须办理保险。从事旅客运输,须办理旅客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从事货物运输,须办理承运货物保险。

第十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办理了有关保险的水路运输单位
和个人,由航运管理机构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一船一证,凭证参加核定航区的
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
移、转户或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说明原因和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处理情况,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
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营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运力,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航运管理机构在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运力额度计划
内审批;需要报废、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营业性船舶,减少运力,须凭船舶技
术管理部门的鉴定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报市航运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要求技术升级,应自领取许可证期满一年,并取得
船舶修造技术鉴定部门的升级认可后,按本办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换发许可证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
修造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船用零配件经营许可证由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九条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向航
运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册登记。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水路客、货运输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的原则。
凡属防洪、抢险、救灾、军运等紧急物资,重点物资以及重点港站疏运物资
的运输,由航运管理机构下达指令性计划。负责承运和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
从统一安排,确保运输计划的完成。
各物资部门和单位通过水路运输100吨以上的物资,应向航运管理机构提出运
输计划,由航运管理机构核准后统一管理调度,组织运输。
在保证完成运输计划的前提下,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经营水路运输的单位和
个人,可以在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客、货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和
部门封锁,垄断客、货源。础?

第二十一条 水路货物运输,必须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订立运输合同,实行责任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按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
理;国家规定的限运物资,必须按规定向航运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运输批准
手续。

第二十二条 航运管理机构可根据水路运输业务的实际,组建水路货运配载
机构,代办组织货源、货物中转和运输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船舶承运的货物到港后,收货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组织起卸,不得以船代仓。因收货方的原因造成承运船舶的停港时间延长,收货
方必须按规定支付营运船舶的停港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经营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站
点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取消或变更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确需变更或取消
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如需开设新的客运航线、班次、停靠站
点,应向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营运。

第二十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路运输船舶提供优质
服务,按规定价目合理收费,不得强行代办服务、倒卖货源或拖欠、挪用运费,
禁止索取回扣。

第四章 船舶修造和船用零配件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在航运管理机构核定的技术等级内承接修
造业务,不得擅自越级修理、建造船舶。

第二十七条 船舶修造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内河船舶的出厂质量必须符合交通部《内河钢质船舶出厂质量评级标准》。船舶
维修质量必须符合交通部《船体修理技术标准》和《船舶轴系、螺旋浆、舵系修
理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检验机构或配备专
职检验人员,充分完善检测设备。产品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船舶修造企业应积极开发新船型、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十九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购买、建造船舶,应向航运管理
机构申报,由航运管理机构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统一组织与专业船
舶修造企业签订购买、建造合同。

第三十条 经营船用零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营合格的零配件,不得以次
充好,推销伪劣商品。

第五章 价格、税费、票据及统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税
金、规费和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结算运输费用、运输服务费用、
船舶修造和船用零配件经营收入必须使用航运管理机构印制、税务部门监制的统
一票据。其中货物运输票据由市、县航运管理机构统一填开。

第三十五条 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航运管理机构报
送客货运输统计、船舶修造工业统计和财务统计报表。
航运管理机构负责督促主管范围内水路运输业统计报表的及时填报,并负责
审核、汇总和上报。

第六章 纠纷处理及罚则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运输和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
可向航运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航运管理机构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
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经营水路运输业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收入
,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伪造、涂改、转借、变卖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收
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不完成指令性运输计划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
停业整顿;
(三)垄断、倒卖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500
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航区,或擅自变更客运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的,
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的罚款;
(五)购买、建造船舶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予办理船舶营运证件;
(六)船舶修造企业越级承接修造业务,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当次营业收入10%~30%的罚款;
(七)船用零配件经营者销售伪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业产
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处理;
(八)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
定处理;
(九)不按规定缴纳规费和管理费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罚交1%的滞纳
金,拒不缴交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十)对不使用统一票据者,除按规定补缴税金、规费外,并按其所得处以
20%的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补报,对拒不补
报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十二)私自运输限运物资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或停业整顿;
(十三)扰乱水路运输业经营秩序,不服从管理、抗拒检查的,视情节轻重
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十四)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以上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八条 航运管理机构在扣缴船舶营业运输证件时,因违章船舶载运的
货物需继续营运的,应当开具船舶营运代理证,违章船舶必须在代理证规定的期
限内到航运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航运管理机构可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