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1:50:35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切实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时有发生,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妨碍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执行工作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清正廉洁严格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违法执行案件的,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和克服在执行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法院之间的配合协作,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协调的裁定、决定或通知,必须执行。
    五、公正司法是依法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审核。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或纠正,并依法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干扰。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人民法院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
    七、依法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协助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拖延并不得泄露;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封、解冻和转移。
    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义务兵优待政策,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市,经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征集入伍的农业人口义务兵(以下简称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
军队院校直接从本市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 西宁市民政局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发放的原则。凡西宁地区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农(牧)民,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五条 烈属、残疾人和持“帮困卡”人员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六条 优待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单位代收;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有企业代收;
(三)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四)农(牧)民每人每年交纳2元,由所在乡镇代收。
第七条 各单位代收的优待金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缴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优待金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市民政部门可从区、县优待金总额中提留7%转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第八条 每期征兵工作结束两个月内,民政部门根据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义务兵入伍通知书,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金领取证。义务兵家属凭此证到户口所有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第九条 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每年发放一次。
(一)入伍第一年发放1300元;
(二)入伍第二年发放1400元;
(三)入伍第三年发放1500元;
(四)每超期服役一年再增发200元;
(五)入伍不足一年的按月计发。
第十条 每年的优待金发放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填发《西宁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兑现通知书》,寄往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第十一条 义务兵有县役期间被招收为军事院校学员的,按其原军种的服役年限发放优待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被开除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处徒刑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第十二条 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1996年12月以后入伍的义务兵适用于暂行办法。1995年12月以前入伍义务兵,其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西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决议

          (2003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共天津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
  会议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治党治国的政治宣言,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行动纲领。对于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大的各项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理论武器、根本指针、行动指南。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对在全市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了进一步动员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张立昌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天津的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深刻地论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最新贡献,强调了要牢牢把握两个“先进”、一个“根本”,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一次重要的理论辅导,又是对全市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总动员和再部署,对于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六大精神上来,按照中央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实践、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会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始终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要强化党的意识,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与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要加强人大党组织的建设,成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决维护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
  会议指出,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实施“三步走”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全力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实施“三步走”战略,加快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会议指出,要始终把代表人民的意志、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牢记“两个务必”,切实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道德品质修养,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保证权力干净运行。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集中群众的智慧,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坚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使人大工作做到公开、民主、透明,实现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全市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各级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带动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于实施“三步走”战略的奋斗之中,形成万众一心搞建设、同心同德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会议指出,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要深入学习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认真总结人大工作实践的新经验,借鉴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人大的实践成果,使我市人大工作不断创新,充满活力。  会议要求,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责,为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