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则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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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则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7]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则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完善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决策机制,增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正确实施《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是代表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涉及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行业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
  第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的《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是省城规委决策的依据,有关单位编制规划、实施建设项目时应与其相衔接。
  如因特殊原因需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进行调整或修订,必须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城规委组织进行修编或调整。
  第四条省城规委议定事项采用会议讨论制,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省城规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省发改委主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主任。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甘肃机场集团公司、省社科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任委员。
  省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委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需调整时,由继任人自动替补。
  第六条省城规委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
  第七条省城规委建立专家库和规划督察员制度。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根据《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综合研究全省城镇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委托编制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组织审查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评议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协调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工作,协调各行业发展规划与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关系,协调各市州、各行业实施的跨行政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市州派出规划督察员,对本规则规定项目和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省政府委托协调或审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省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由省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应不少于省城规委全体委员的2/3。
  全委会主要任务:审议省城规委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安排部署推进全省城镇化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和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查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评议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协调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工作,协调各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对省城规委闭会期间急需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议定。专题会议由省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根据省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省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中急需审议的重大问题;全委会闭会期间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省城规委职责确定的审查、评议和协调项目以及重大和紧急事项,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要及时报送省城规委。
  省城规委收到项目材料后,由办公室组织委员单位召开部门协调会议,根据项目性质,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形成协调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后,向省城规委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省城规委申请专项资金开展日常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组织研究全省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修订本规则需报省城规委全委会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能,完善工作机制,正确开展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对我省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和跨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城规委办公室是省城规委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省城规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城规委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
  第四条省城规委办公室在委员单位设联络员,联络员代表委员单位参与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城规委办公室根据各委员单位的推荐,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省城规委办公室的邀请,参加审查、咨询会议。
  第六条省城规委办公室不定期派出规划督察员,对省城规委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建立规划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按照省城规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全省城乡发展的战略性问题,编制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并提交省城规委审议。
  第八条组织委员单位联络员对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提出意见后,提交省城规委审议。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就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以及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与城市规划相协调进行技术性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提交省城规委审议。
  第十条负责省城规委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的准备工作,起草省城规委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城规委委员单位对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与省城规委各委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及时了解省城规委议定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编发简报。
  第十三条完成省城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城规委办公室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对申报项目或其他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提出协调或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职责和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联系制度。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修订本规则需报省城规委全委会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督察员实施不定期派驻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出督察报告。
  第四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派出地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审查工作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调查研究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承担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规划督察员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督察。
  第八条规划督察员可采取召集听取意见会和参加有关会议的方式进行督察。
  第九条规划督察员应根据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的工作,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查、检查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规划督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定期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的权利;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三)向派驻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划督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支持省城规委工作,维护省城规委声誉。



第五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规划督察员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经省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后,报省城规委审定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规划督察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规划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城市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程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原则上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规划督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省城规委予以批评或免除其规划督察员资格:
  (一)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擅自越权的;
  (四)督察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
  (五)其他不能正确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的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规划督察员的补助、补贴及差旅费等在省城规委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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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 教授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信用机制
内容提要: 我国公司立法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目前还没有具体落实的保障措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意义深远,但更需要付诸实施。在目前的情况下,信用机制的运行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并且能够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由此,亟需加速我国信用法制建设。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2005年我国修改《公司法》时,在第5条加入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解读这一条文,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置词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即可以理解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假定条件是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之外的企业乐善好施等行为并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同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即这种社会责任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这种社会责任不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内容,因为在《公司法》第5条中,“承担社会责任”的前面已经以列举的方式着重强调了这些内容。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承担社会责任”属于兜底条款,是指包括前述内容在内的,以及没有提及的一切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均属于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产生具有深刻的背景,其产生的经济根源是生产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社会分工更加细密,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在合作中,无论如何精巧的制度设计都不可能严密到无懈可击,都会出现相对的重叠或空白,需要合作者主动承担协调或弥补的责任。由此就产生了由具体到抽象的社会责任形式和理念。同时,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贫富差别。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两极分化,不仅威胁着社会稳定,而且危害着市场经济机制本身的正常运行,需要社会各界以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重,通过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浪潮的迭起,世界范围内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时空距离进一步拉近,市场交易等行为已不再纯粹属于个人私权领域的活动,而是社会总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亟需协调的重叠和亟待弥补的空白,需要社会成员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承担法律上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

毋庸讳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产生和发展。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企业的规模和作用有限,企业以为出资人谋取最大化利益作为经营目标无可厚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日益成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主导,并且具有了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或实力,由此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应当有所侧重,不可能千篇一律或一成不变。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尤其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到底属于法律责任、法定责任抑或道德责任问题,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果说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诚实经营、依法用工、保护环境就等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那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似乎已明确了“社会责任”的全部内涵,若再进一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则除了道德宣示之外似乎并无其他价值。如果说“社会责任”不限于此,企业仍需具有更加积极的作为,例如要关心社会发展、人类进步,可这些又显然超出了法律规范的固有本义。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个近乎难以摆脱的悖论。不仅如此,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的争论,属于法定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的争论,始终伴随着我国《公司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贯彻实行而持续展开。而有的人认为应把公司社会责任限定在关涉公共利益的层面,即单一侵权可以通过传统侵权法进行救济,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大规模侵权如产品侵权、劳动侵权和环境侵权就需要由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责任保险制度补充、矫正和救济。[1]

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内具有不同的要求或表现形式。社会责任的性质既可以包括法律责任和法定责任,又可以包括道德责任。当特定的社会责任被法律所确认时,就构成了法律责任;当特定的社会责任被法律所特别确认时,就构成了法定责任;对于未被法律确认的社会责任则统称为道德责任。其中,法律责任和法定责任的承担需要特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而道德责任的承担可以不受主体和形式的限制。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

值得注意的是,写入法律的条文并不等于能够无条件地转化为民事主体的自觉行动。《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不等于公司必然会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况且,《公司法》并没有界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社会责任的具体义务,以及公司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法律是一种以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制衡,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形式,其精妙之处便在于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实现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立法目的。如果经过道德宣示后,没有具体细致的权利义务规定跟进,或没有配套制度的衔接,“企业社会责任”充其量也只能是一项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固然重要,能够在立法活动中为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必要的价值指引,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律适用提供有益的启示,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没有具体权利义务规范和配套制度依托的法律原则只能是一幅“美好的愿景”。

对此,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理论支撑和社会各类主体的自觉行动,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因此,我国立法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宗旨上至少应有两层含义:一是对规范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经营提供法理依据和立法要求;二是引领全社会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就目前而言,在继续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如何将社会责任法律化,成为能够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从法理基础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伦理的最高境界,也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企业社会责任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引导企业讲道德、守规则,培养对社会负责的良心,要求企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既不因眼前的利益而离经叛道,又不为局部的损失而患得患失。

企业生存于社会之间,与社会密切相连。人员来自社会,产品销往社会,利润源于社会,企业的责任应当是回报社会。没有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不可能有自己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不以企业及其负责人是否具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为转移。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运行,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和赖以发展的社会资源,要求企业及其负责人树立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在企业自身不断发展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保护社会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企业无论如何都应当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和主导。在现代社会里,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取代了自然人,成为市场主体。自然人则不可避免地让位于企业而通过企业法人组织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而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就是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合理配置资源,使资源配置达到动态的平衡。企业不仅作用大、数量多,而且支撑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波及社会,直接决定着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程。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理解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任何企业的负责人都能够自觉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义务。当道德的教化不能足以激起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构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在动力的情况下,法律的强制性作用自然凸现。为了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全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国家通过公司立法确认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将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一项法定义务。以法律形式强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在客观上实现立法目的,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我国现行公司立法虽然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没有规定责任的内容和履行的形式,没有规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或者说,缺乏具体的权益制度设计的跟进。如果按照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人们将无从判断及考核企业是否履行了社会责任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应当说,虽然在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和立法的前瞻,但是,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立法一样,我国的公司立法也没有解决如何落实和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对此,我们既不能指望通过进一步的公司立法予以解决,也不能顺其自然任其长此以往,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予以解决。就目前情况看,信用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流转、使用、矫正,促进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创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环境。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信用法制环境

信用法制是通过一整套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流转、使用、矫正等环节中主体权利义务的设计,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沟通,弥补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的机制。如果说环境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体法律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直接规制,那么,建立信用信息有效沟通机制的信用法制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间接规制。信用机制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制度基础。

市场信用制度是包括信用征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使用制度、信用惩戒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能够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沟通平台,记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等信用信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升社会信用道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可以说,信用制度是具体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便捷、有效的手段,可以促进企业将《公司法》规定的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对于从实体法角度来规制企业法人的治理和行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人士都并不陌生。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跨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以后,环境污染、劳资冲突、经济危机、世界大战等残酷的现实在拷问着人们良知的同时,也呼唤着对资本主义企业的法律规制。由此,劳动法、环境法、经济法等一系列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突破了传统民商法意思自治和形式平等的藩篱,使法治文明进入到社会本位、实质公平的发展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确认,为这一系列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同时也为未来的立法指明了方向。

在关于建立使企业社会责任得以实现的法制环境方面,人们却并不熟悉,或者说,只是到了现代社会以后,人们的认识才逐渐清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体法律规定有待于相应的制度环境保障实施。实体法虽然能够有效地惩戒无视社会责任的无良企业,但对于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事后的惩戒,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况且,对于违反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诸多市场主体的诸多失信行为,现有法律并不能够做到洞若观火、明察秋毫。即使我们对法律充满信心,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但亡羊补牢也为时已晚,损害已经发生。并且,在违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普遍存在、以及法不责众的条件下,市场主体人人自危,互相猜忌,市场秩序不可能不乱,交易成本不可能不高。可见,法律除了要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加以直接规制外,还需要营造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用信息及时充分公开的环境,即信用法制——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个“存在之基”。

企业社会责任的千头万绪与市场信用的包罗万象异曲同工。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例如,二者同样源于道德伦理,同样进入充满变数的经济社会,同样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规制,同样出于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理念。社会责任是信用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根据,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跟进和保障措施。无社会责任,信用就无从谈起,信用产生于责任;无信用机制,社会责任将无法落实,责任需要信用制度的保障。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2001年1月18日)教基[2001]2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指导思想,教育部决定,把小学开设英语课程作为21世纪初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现就小学开设英语课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


  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基本目标是:2001年秋季始,全国城市和县城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2002年秋季,乡镇所在地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起始年级一般为三年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工作目标和步骤。


  在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工作中,要保护和支持日语和俄语等其他语种的外语教学。鼓励以其他语种作为主要外语课程的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积极支持“双外语”等教学实验活动。


  二、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基本要求


  小学英语教学要依据《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重视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一定的语感和良好的语音、语调基础,引导学生乐于用英语进行简单的交流。防止和纠正以教授语音和语法等语言知识为主的做法,把教学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的能力和兴趣上。小学英语的评价应按照课程目标的要求,以形成性评价为主。不允许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队,并以此作为各种评比和选拔的依据。


  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应遵循短课时、高频率的原则,学校可通过长短课结合,课内外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英语教学活动。要保证每周至少四次教学活动,学校可根据具体条件,灵活安排。开设英语课程的小学,从三年级起,语文课减少一课时,其余英语教学活动时间,由地方课时中解决。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小学英语的教学方式。转变传统的课堂教学观念,充分利用远距离教学手段和英语教学音像资源,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语言学习环境。教师条件较好的城市或地区,在课堂教学中,应积极利用英语音像媒体。英语师资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要积极利用英语电视节目、录像带、光盘和录音带等资源,在教师的指导和组织下开展教学活动。


  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中国教育电视台将播放小学英语教师培训系列节目,以提高教师英语教学能力,并制作部分小学英语电视教学节目,2001年秋季开学起定时和滚动播放,同时提供相应的音像媒体,供小学组织英语教学选用。


  三、加强小学英语教材的管理


  鉴于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小学英语教材,当前,解决小学英语教材的需求主要是按照《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组织对现有教材的审查,规范管理。审查通过的教材将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2002年秋季开始,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小学英语教材将停止使用。新编小学英语教材须报我部立项核准。鼓励研制开发高质量的英语教学软件。


  四、 加强小学英语师资队伍的建设


  加强小学英语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小学英语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目前,要重点搞好小学英语骨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以解决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急迫需要。可开展转岗培训,对具有一定英语基础的在职小学教师,通过培训合格后,可转岗从事英语教学或兼职承担英语教学辅导工作。各级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中小学教研室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指导下对在职小学教师进行培训。


  加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英语教育专业建设,努力扩大和提高师范院校培养小学师资的规模和能力。要继续办好中等外语师范学校。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举办英语专业班。中等师范学校要开设英语必修课。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可改建为中等外语师范学校。
依据本地区实际,对小学英语教师的配备标准、教学工作量、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等做出合理规定。为吸引优秀小学英语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鼓励政策。鼓励非师范院校英语专业毕业生到小学任教。


  五、加强对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讲求实效,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小学接收英语课程节目,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别是解决有线电视的接收,配备电视机、录像机和录音机等必要的设备。其他地区要充分利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和“校校通工程”。


  加强小学英语课程与教学的科学研究。我部将建立全国小学英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国的小学英语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的小学英语教研员,积极组织小学英语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各地要有计划地建立若干“示范班”、“示范校”和“示范区”,开展教学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当地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发挥示范作用。

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社会生活的信息化和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使外语,特别是英语,日益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和与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学习和掌握一门外语是对21世纪公民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小学开设英语的地区日益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教学实验项目的开展为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提供了经验和基础。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21世纪我国国民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为指导全国小学英语教学,特制订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作为小学英语课程实施、教学评价、教材审查和选用的主要依据。


一、课程目的


  根据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发展需求,小学阶段英语课程的目的是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他们英语学习的积极态度,使他们建立初步的学习英语的自信心;培养学生一定的语感和良好的语音、语调基础;使他们形成初步用英语进行简单日常交流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


二、起始年级与课时安排


  小学英语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为三年级。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应遵循长短课时结合、高频率的原则;保证每周不少于四次教学活动。三、四年级以短课时为主;五、六级长短课时结合,长课时不低于两课时。


三、教学目标与要求


  目前对小学英语教学共提出两个级别的要求,一级为小学三、四年级的教学目标要求,二级为小学五、六年级的教学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超过二级的要求,有困难的地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小学英语教学的目标要求

级别目标类别目标描述


  一级听、做能根据听到的词语识别或指认图片或实物能听懂课堂指令并做出相应的反应能根据指令做事情,比如指图片、涂颜色、画图、做动作、做手工等能在图片和动作的提示下听懂小故事并做出反应说、唱能听录音并进行模仿能相互问候能交流简单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等能表达简单的情感和感觉,如喜欢和不喜欢能够根据表演猜意思、说词语能唱简单的英文歌曲15-20首,说歌谣15-20首能根据图、文说出单词或短句玩、演能用英语做游戏并在游戏中用英语进行交际能做角色表演能表演英文歌曲及简单的童话剧,如《小红帽》等读、写能看图识字能在指认物体的前提下认读所学词语能在图片的帮助下读懂小故事能正确书写单词和句子视听能看懂语言简单的英文动画片或程度相当的教学节目。视听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0小时(平均每周20-25分钟)

  听能在图片、手势的帮助下,听懂语速较慢但语调自然的话语或录音材料能听懂简单的配图小故事能听懂课堂活动中简单的提问能听懂常用指令和要求并作出适当的反应

  说能在口头表达中做到发音清楚、重音正确、语调达意能就所熟悉的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简短对话能恰当运用一些最常用的日常套语(如问候、告别、致谢、致歉等)能在教师的帮助下进述小故事

  读能认读所学词语能根据拼读规律读出简单的单词能读懂教材中简短的要求或指令能读懂问候卡等中的简单信息能借助图片读懂简单的故事或小短文,养成按意群阅读的习惯能正确朗读所学故事或短文

  写能根据要求为图片、实物等写出简短的标题或描述能模仿范例写句子能写出简单的问候语写句子时能正确使用大小写字母和标点符号

  玩、演视听能按要求用英语做游戏能在教师的帮助下表演小故事或童话剧能表演歌谣或简单的诗歌30-40首(含一级要求)能演唱英文歌曲30-40首能看懂英文动画片和程度相当的英语教学节目,每学年不少于10小时(平均每周不少于20-25分钟)WX)〗

注:小学英语的话题范围包括数字、颜色、时间、天气、食品、服装、玩具、动植物、身体、个人情况、家庭、学校、朋友、文体活动、节日等。


2、小学阶段学生接触的词汇以话题范围为主,总量控制在600-700单词。本教学要求对词汇不作具体规定。

四、 教学模式与方法


  根据小学生学习的特点,小学英语教学要创建以活动课为主的教学模式。教学重点是培养学生用语言进行交流的能力。小学英语教学不讲解语法概念。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采用听、做、说、唱、玩、演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胆表达,侧重提高小学生对语言的感受和初步用英语进行听、说、唱、演的能力。

  小学五、六年级的英语教学,在进一步加强学生听说能力的同时,发展初步的读写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好基础。


五、 教材与资源


  小学英语教材应符合儿童的认知特点,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与语感;要有利于学生了解英语国家的文化、习俗,培养他们对异国文化的正确态度。教材还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做事情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认识世界的能力。小学英语教学应尽量采用多种媒体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利用录音机、VCD机、广播、电视、网络等设备和技术,创设良好语言环境和充分的语言实践机会。


六、 教学评价


  小学英语教学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评价形式应具有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评价应以形成性评价为主,以学生平时参与各种英语教学活动所表现出的兴趣、态度和交流能力为主要依据。


  三、四年级的期末或学年评价基本不采用书面测试方式,应采用与平时教学活动相近的方式进行,通过对学生的观察和与学生交流等方式评价学生。五、六年级的期末或学年考试可采用口笔试结合的方式。口试要考查学生实际运用所学语言的能力,考查要贴近学生生活。笔试主要考查听和读的技能。


  终结性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达标的方法记成绩,不用百分制。不要对学生的考试成绩排队并以此作为各种评比或选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