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永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0号)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永发[2010]15号)、《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永政发[20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简明有效、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和市直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安委办制定。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委办半年对各责任单位的平时工作考核一次,各责任单位年底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市安委办12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承诺,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年度考核采取100分制计分。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单位、“黄牌警告”单位和“一票否决”单位五个档次。
(一)先进单位从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评选。
(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70分-79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通报批评”。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三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二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二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二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三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负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它。市政府挂牌交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治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取消评先资格。
对较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外省外地(市)车辆负事故全责或主责的不计入被考核单位的事故起数,但死亡人数计入考核指标。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09]2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市安委办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考核评为先进单位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绩效评估内容,记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东莞质量奖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67号
关于印发《东莞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日
东莞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打造现代制造业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东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办法,我市设立东莞质量奖,分“东莞市质量管理先进奖”和“东莞名产品”2个奖项。“东莞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是市政府授予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凡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制造行业、建设工程行业、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东莞名产品”是指本市企业制造的,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本市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东莞质量奖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搞终身制,不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东莞质量奖评价的组织和对获奖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价小组,根据不同类别分别提出评价实施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评价小组自动解散。
第六条 各镇区质量兴镇领导小组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负责东莞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并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申 请 条 件
第七条 申请“东莞市质量管理先进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了GB/T19000-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具有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其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与效益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所有产品均按标准生产,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企业标准依法备案;
(四)有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有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测设备满足工艺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并达到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水平;
(五)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持续稳定,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或设备事故;近2年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100%;
(六)顾客满意度较高,近两年无重大客户投诉事件;
(七)排放的各项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关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近1年没有发生污染事故或因违反环保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东莞名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市内领先地位,由本市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四)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六)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体系;
(七)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东莞质量奖。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许可或认证的;
(二)在近3年内,在市(地)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因重大质量问题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被处“黄牌”及以上严重警告的;
(三)在近3年内,出口产品因重大质量问题遭索赔的;
(四)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投诉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存在商标专利权纠纷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 价 程 序
第十条 东莞质量奖评价工作每年进行1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开展“东莞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价的行业类别和“东莞名产品”评价的产品目录,同时公布受理申请的时限。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东莞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申请表》和《东莞名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区质量兴镇领导小组审查推荐后,统一报送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评价小组。
第十三条 各专业评价小组按照评价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东莞市质量管理先进奖”和“东莞名产品”建议名单;建议名单予以公布,在一定限期内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提交市政府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东莞市质量管理先进奖”和“东莞名产品”的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评 价 纪 律
第十五条 评价人员应廉洁奉公,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保守企业秘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评价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评价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评价纪律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监督检查,获奖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东莞质量奖每年度评价1次,有效期3年。获奖单位有效期满后,可再次参加评价。
第十九条 获得“东莞名产品”的企业可以在获奖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规定的统一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十条 获得东莞质量奖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其产品可免市级日常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经核查后,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获奖企业限期整改或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