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1:35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


明委反腐[2005]1号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市直各单位: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它对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部署和要求,结合三明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加快三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2、工作原则。一是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长计划、短安排,整体筹划,分步实施。工作中,既要着眼整体,坚持边研究、边实施、边完善,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又要立足当前,把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反腐倡廉和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之中,着力构建综合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的扎实开展。二是注重教育、寓教于乐。没有教育性,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没有娱乐性,廉政教育就会枯燥无味。因此,廉政文化建设既要突出思想性,通过文化方式,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又要融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于一体,以格调高雅、健康向上的文化,使人们陶冶性情、净化心灵,打牢立身做人的思想基础。三是着力创新、讲求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要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把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教育等,与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四是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通过任务分解,不断健全责任网络,构筑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促进廉政文化建设。五是市县联动、城乡结合。廉政文化内涵丰富、系统性强,涉及领域广、牵涉面大。要实行市县联动、城乡结合,协调各方力 量,整体推进。
二、工作内容
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政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社会评价的总和,它包括廉政理念、廉政制度、廉政实践和廉政行为。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论述;学习古今中外廉政理论;学习党内廉政法规等。要结合先进性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反腐倡廉理论。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加强廉政理论学习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适时成立廉政文化研究学会,加强廉政文化理论、企业廉政文化和古今中外廉政文化实践等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工作格局和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六个认识”,积极探索体现纪检监察“五个方面”先进性和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大力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1、认真落实廉政各项制度。为配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知纪守法,市里编印了《廉洁从政手册》发放给领导干部对照检查。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对照检查,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委制定的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和制度,认真落实一切有悖于公职人员廉洁的各种钱物都不能收,一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都不能去,一切用公款吃喝玩乐、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的行为都不能有,一切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情都不能做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建立健全廉政配套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纪综[2004]28号通知精神,按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党纪条规,针对本地区或本部门人、财、物和业务工作中容易发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堵塞工作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着重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和民主决策等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大力推进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绩效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严格落实《三明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促进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3、加强廉政制度管理。坚持少而精、管用原则,讲求制度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注意制度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宜的制度,将一些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增强制度管事、管人的作用,分级构建完整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建立定期公开、自查、督查、明察暗访,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督促下级业务部门落实廉政有关规定等制度,对违反制度行为的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促进制度的落实。
(三)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1、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要以领导干部为教育重点对象,以“六观”教育为重点内容,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党纪政纪等系列教育;观看郑培民、牛玉儒、谷文昌、张仁和、郑忠华和《内蒙古第一贪》、《王怀忠》等正反典型电教片,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意识,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好人民的公仆。要立足实际,加强对不同部门、行业党员干部和群众廉政心理、思维和相关价值取向发展变化特征的调研,根据不同时期的教育重点和党员干部群体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实施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继续采用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好的形式和做法,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努力做到宗旨教育具有影响力、法纪教育具有约束力、警示教育具有震慑力、正面教育具有感染力、情景教育具有吸引力,不断增强机关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要突出效能与服务、党风与政风等,不断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2、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一是开展领导干部下乡说廉、查廉、倡廉、践廉活动。凡领导干部下乡必须结合业务工作,对管辖对象或系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以强调,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同时,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二是结合文化“三下乡”活动,或利用节假日之机,坚持开展送廉政春联、贺卡、书刊、宣传资料、文艺节目、电影、电教片等,丰富廉政文化建设方式。三是充分运用泰宁梅林戏、沙县肩膀戏、大田汉剧等地方和民间戏剧有效载体,结合创作廉政剧目,开展节日、墟日廉政文艺演出活动。四是把廉政文化建设与治理农村赌博、移风易俗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廉政规定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促进农村良好风尚的形成。五是认真抓好村两委廉洁自律工作,切实落实好村务公开等制度。
3、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一是树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理念、自律意识。要加强理论研讨等,营造和形成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理念,如“不论是什么体制下的企业,都不能放松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就是私有制企业,抓好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也有助于公平、公正和合理”;“企业领导人员是否廉洁自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企业越是困难时候,领导干部越要加强廉政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凝聚人心,团结一致共度难关”等。二是开展企业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多数企业建立健全了适合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适合企业特点的党风廉政教育体系,有的还围绕生产经营,坚持制度、工作创新等,形成了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企业廉政文化建设,要结合企业文化建设同步进行,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抓好企业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重点是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贯彻落实。
4、开展廉政文化进学校活动。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人生理念和道德观念,无论是对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反腐倡廉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要开展公德和廉政品德课教育。应遵循德育的基本原则,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把廉政教育有机地融入学校相关工作和学科教学之中,渗透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里,使广大学生不断形成廉洁意识,养成廉洁习惯。二要开展廉政艺术创作活动。要有机地结合正常教学工作,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三要积极引导学生开展班级管理等廉政实践活动,形成公正、公平、廉洁的班级管理氛围。四要抓好为人师表等师德教育和校务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
5、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一是完善社区廉政文化设施建设。结合城市、社区等建设,实行社区资源共享,不断完善廉政主题性公园、街道、广场;清风亭、栏、柱、碑等景观、景点;图书室、阅览室、报刊亭;广告牌、图片展等设施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社区廉政监督岗。二是积极开展社区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鼓励有关部门单位结合相关工作,开展社区廉政论坛、沙龙、艺术创作等活动,大力加强社区廉政文化建设。
6、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要结合“家庭助廉”活动,继续坚持“廉内助”座谈会和发倡议书、贺卡等好的做法;不断收集、整理廉洁治家格言警句;开展评选“廉内助”、廉洁家庭等系列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都要立足实际,丰富载体,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开展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三、保障措施
1、以“大宣教”为抓手,促进廉政文化建设。构建“大宣教”工作格局,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完善主题性、社会性和部门单位内部不同层面的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的反腐倡廉“大宣教”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争取领导,协调各方,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委宣传、组织人事、政策研究和党校等部门,政府的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新闻舆论等部门,以及文艺团体、监察协会等各种社团组织,都要发挥自身优势,把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各自业务工作之中,进行整体规划,实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业务工作抓好落实。要坚持各有关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定期研究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工作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落实。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在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要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者、通讯报道、艺术创作等专兼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要认真贯彻落实明委[2003]8号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廉政文化建设必要资金的投入,保证廉政文化建设正常开展。
2、以落实责任制为保证,促进廉政文化建设。一是构建责任体系。要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廉政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具体责任。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把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二是严格责任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廉政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内容,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考核力度,促进工作落实。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工作不落实的,要按责任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四、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认真落实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好七个方面的领导责任,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统筹规划,精心部署,认真实施。
2、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强化督查。各级党委(组)要结合每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报告,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反腐倡廉工作综合督查等,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水平。
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责任》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
2005年7月8日








主题词:反腐倡廉 廉政文化建设 实施意见
抄 送:省纪委办公厅、宣教室,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各成员,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存档(2)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8日
(共印180份)

附:
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责任

为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委[2004]32号)、《关于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 “六个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3]8号),明确如下工作责任。
一、各级党委(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全会精神,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领导、组织并大力支持责任范围内的廉政文化建设。
2、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经常督促检查责任范围内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落实; 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和各项工作落实。
3、立足部门单位职能优势,大力开展和积极协助、配合全局性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二、有关部门单位
(一)市纪委、监察局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制定廉政文化建设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2、认真履行廉政文化建设相关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工作合力形成,逐年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3、加强对各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考核力度。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整体水平。
(二)市委组织部
督促各党组织结合实际,抓好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结合村级党组织建设,协同村务公开各成员单位共同抓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
(三)市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社科联、文联和大中专院校等职能单位优势,共同抓好全市性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四)市直机关党工委
结合机关党建工作,督促机关各部门单位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五)市委文明办
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系列创建活动之中,发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形成 “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市总工会
协助抓好企业廉政文化建设;树立劳动模范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带动示范作用。
(七)团市委
结合青年团工作,发挥各级团组织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大力配合抓好和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八)市妇联
组织开展“家庭助廉”系列活动,促进廉政文化进家庭;协助抓好领导干部廉政教育活动。
(九)市检察院
抓好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发挥警示教育效应;定期整理剖析相关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十)市法院
协助选择典型腐败案件,组织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干部旁听案件审判,进行警示教育。
(十一)市财政局
逐步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经费的投入;督促各级各部门单位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必要经费。
(十二)市人事局
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三)市教育局
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选择有效载体,抓好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纠正学校存在的不正之风,抓好校务公开等工作。
(十四)市广电局、电视台、广播电台
市广电局督促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开设有关专栏,不定期播放电视、广播廉政公益广告等,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电视台、广播电台应根据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安排,认真安排专栏、时段,共同做好全市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工作。
(十五)市文化与出版局
组织发动各文艺团体有关人员积极创作反腐倡廉节目,并向《中国纪检监察报》等相关报刊踊跃投稿;结合广场文艺进行廉政节目演出,营造浓厚的广场廉政文化氛围。
(十六)市司法局
结合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教育活动。
(十七)市民政局
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相关规定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十八)市国投公司、经贸委(国资办)
着力抓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廉政文化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工作落实。
(十九)三明日报社
1、认真安排版面,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党的反腐败决心、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取得 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积极宣传报道我市反腐倡廉的成效和经验,在全市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舆论氛围。
2、不定期刊登廉政公益广告。
(二十)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保证课时;发动相关人员加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调研;配合开展全市性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文联
充分发动各相关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积极进行反腐倡廉艺术创作,并向《中国纪检监察报》等相关报刊踊跃投稿;协助做好廉政艺术创作,营造廉政文化建设浓厚氛围。
(二十二)市信息中心
加强对“党风政风”网页技术指导;协助掌握了解互联网上反映本市反腐倡廉方面的信息,对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二十三)市方志委
搜集整理三明古代清廉人物典故,充实和丰富我市反腐倡廉教育内容。
(二十四)市图书馆
不断丰富廉政书刊,不定期向读者推介廉政书籍;运用不同方式,积极开展读廉政书等活动。
(二十五)市新华书店
设置廉政书架,经常向党员干部推荐廉政新书、好书;不定期开展廉政书评等活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WTO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陈文堂


【摘 要】 WTO规则作为全球多边贸易规则,为各成员国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其中规范、透明和程序法定的法律规则必然对我国政府行政行为产生巨大冲击。WTO规则所要求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也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产生深刻影响,提出新的课题。为与WTO的规定相协调,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在相关法律中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以及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相关制度等方式解决。从长远看,制定统一的司法审查特别法,必将是立法者协调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与原则体系冲突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关键词】 WTO 行政行为 法律规则 司法审查

WTO and the Judicial Review in
Administrative Activity
Chen Wentang

【Abstract】 WTO rule has offered the basic legal rule for business activity of every member state as the global multilateral trade rules. Of the rules, rules and transparence rules and legal rules shall enormously impact to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of our government.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judicial review issues to require by the WTO shall impact deeply to China laws and arise the new issues. In order to coordinate with the regulation of WTO,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judicial mechanism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can be through stipulating and perfecting the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vity and checking relevant systems etc. are solved in the form of special clause in relevant laws. In the long terms, make unified administration of judicial review special laws will coordinate between internal legislation and WTO rule and principle effective means most that system conflict legislator.
【Key words】 WTO administrative activity legal rule judicial review
WTO规则作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成员方(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正如世界贸易组织所宣布的:WTO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1]其中,WTO法律框架中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保障制度,对各成员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按照加入议定书的要求和我国的承诺,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WTO协定及各附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修改我国法律中与WTO协议不相符合的内容。其中关于司法审查,特别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内容与我国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WTO协议中的司法审查规定,必将给我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注入大量新内容,司法审查也必然成为我国司法部门实施WTO规则的中心任务。
1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
司法审查制度是源自于英美法的制度,最早由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创立,他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最高法院宣告国会立法违宪无效之先例。时至现在,司法审查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除了违宪审查之外,还包括现代民主国家所确立的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监督的法律制度。本文研究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它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及公正性进行审查,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国内有学者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同于行政诉讼,笔者认为是不妥的。英美法中的司法审查外延要远远大于行政诉讼,它包括对立法的审查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审查。[2]我国的行政诉讼只相当于他们的行政违法审查,而且仅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审查。在英美法系,法院可以司法审查除政治问题以外的所有司法问题,抽象行政行为自然在审查之列。另外,在法国其司法审查为非诉讼审查和事前审查。总之,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法国,他们的司法审查都包括对立法机关特别是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以上英美司法审查制度的这些特点都不同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它主要是对国家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审查,是我国行政审查的主要任务。
1.1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从三个方面确立了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框架,并由《行政诉讼法》具体予以落实,作出系统规定。
第一,《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从国家制度上确立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人民主权。《宪法》第41条又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有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并要求侵权赔偿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第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具体到行政机关那就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否则要追究违法的责任。
第三,《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41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就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审查虽然有宪法依据,但并没有明文确认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能,而且由于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终局性决定严重限制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再加上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对于那些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照样毫无办法。可以说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具有很大缺漏,根本不能达到司法审查之终极目的。入世后,制订统一的司法审查法或者在宪法中设专章规定司法审查制度成为必要。
1.2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权利制约是政治学、宪法和行政法学等社会科学学科的一个经久不衰的课题,它有着源远流长的研究历史和多层面、多角度极为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无论在普通法国度还是在大陆法国度,贯穿于行政法的中心主题是完全相同的。这个主题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3]
司法审查本质上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专制君主的存在”,“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将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作为美国制宪先贤的麦迪逊就极力主张分立,他认为:权利分立的目的在于防止专权暴政,为了防止专权暴政的目的各权力间除了基本的区分外,更重要的还应相互制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个部门的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主管人员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5] 以上这些就成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限制行政权非均衡性扩张的客观要求。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不同权力间的配置在量上并不是对等的。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使行政机关不仅行使行政权,而且还广泛行使传统意义上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具有一种天然的扩张优势,行政权是主动性权力,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民众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而行政权力较其他权力更加符合主权者统治与管理的需要,因此,行政权极易突破自身的范围而扩张,产生危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结果便难以避免。[6]因此行政权是最不可萎缩也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又最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司法机关如果不能享有对行政行为的有效审查权,便必然会导致司法无能、行政无法的双重恶果。[7]司法审查具有独立性、程序性、公开性、终局性和强制性等五大特点,与立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其他监督行政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此,司法审查成为行政权监督最后的、最有效的手段。
2 WTO规则与我国行政行为
WTO的法律基础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宣言》以及附件中的一系列适用协定。这一系列协定确立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国家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对缔约方政府的自由贸易提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我国加入WTO所签订的23个协议492页文本文件中,只有2项涉及到企业,其余均与政府有关。因此,与其说是中国政府入世,不如说是我国各级行政主体入世,是我国各级行政主体如何逐步适应WTO各项国际规则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过程。“WTO规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不是作为单个的经济交往主体,而是作为整体的一个国家的政府行为,比如,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甚至某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必须予以公布,这一切显然是针对所有WTO成员方政府所言的。中国加入WTO,无论是采取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还是将其直接纳入国内法,WTO规则将成为我国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履行WTO协定的法律依据之一,成为我国对外贸易行政管制的重要法律依据。”[8]
WTO的各种规则要求自由贸易必须有平等的竞争环境和统一的市场规则,最终为统一的国际大市场而建立。因此,成员国政府必须承担一项义务就是保障WTO规则的统一实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1条规定:各成员方必须保证本国的法律规范与WTO规则及协议保持一致。各成员必须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协议,保证WTO协议和规则在国内得到统一实施。《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4条第12款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适当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以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地方政府和当局能够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中国议定书草案》也专门承诺:“中国政府保证WTO协定以及本议定书在其整个关税领土内,包括国家一级一下政府部门统一实施。” 为保证各成员国都能遵守WTO协议的各项规定,建立统一的国际大市场,WTO协定中附带了多项司法审查条款,以规范和制约成员国的行为,从而按法定程序做出规范、透明、与WTO协议要求相一致的行政行为。例如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第2条中要求:“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以及TRIPS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9]另外在中国加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贸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一系列文件中,有关司法审查的部分也为我国必须遵守。WTO协定必须遵守已经成为各成员国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存在于WTO协议及各附件中的司法审查内容也成为我国政府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国际法规。
入世后,WTO规则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其效力高于国内的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目前我国已经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时的承诺,采取许多相关措施,修改和制定了大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对凡不符合WTO各项原则的,一一修改,有的被取消。清理检查的方针是:立、改、废,即对照WTO协议的规则,尚属空白的方面,进行立法增补;那些与WTO规则冲突不大的,进行修改;违反WTO规则的就废止。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六部法律,包括外商投资方面的三部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三部。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拓宽了行政审判的领域,完善了司法审查制度。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从2002年10月日起,我国法院将受理外国人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承担起我国加入WTO后审理与WTO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职责。《规定》不仅适用于WTO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还适用于有关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的行政案件;同时规定,当一个案件的审判国内法律规定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可以选择与WTO有关规则相一致的那条解释进行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当尽量避免与WTO规则和原则相冲突。[10]
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各级行政主体在立法、管理事项的划分与执法等各个方面还远未形成全局性、整体性和统一性,地方保护主义、狭隘的部门利益等表现在各个方面。而且,由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远没有建立起来,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缺漏更大,司法机关所审查的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与WTO协议的要求相差甚远。虽然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消、废止、修改被申请复议的规范性文件,但这里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行政机关具有立法和违法(违宪)审查双重身份,将陷入一个不可自拔的矛盾,自己审查自己,自己监督自己。因此,我国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积极适用WTO司法审查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以此规范和制约我国各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通过司法审查阻碍自由贸易的和违反WTO规则和原则的法律法规,建构适应世贸规则的法制环境和经济环境。
3 WTO法律框架中的司法审查规则
WTO司法审查,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建立、维护或指定能够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审查的裁判机构和程序。WTO要求裁判机构必须是公正的,独立于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构,与裁判结果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二是这套独立、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要保证受到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有机会将案件最后诉至司法机构,享有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
据统计,WTO协议中要求司法复审的条款包括:GATT第10条第3款(b)项、《反倾销协议》第13条、《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装运前检查协议》第4条、《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第23条、GATS第6条、TRIPS第41条至50条和第59条,以及《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等。依据上述有关条款,WTO法律框架中的司法审查具有以下特点:
3.1 司法审查的主体
WTO协定的法律框架中规定了两类司法机构具有司法审查的主体资格。一是司法当局,二是司法的、仲裁的、行政的法庭。从WTO协定的相关条款中可知:(1)法院或司法当局是司法审查的当然主体,司法权的运作特点与WTO司法审查的独立性要求之间紧密联系,相得益彰。如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查。”(2)“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法庭”也是WTO司法审查的法定主体。这一点在GATT第6条第2款、第10条第3款(2)项、反倾销协议第13条及反补贴协议第23条中有详细的规定。所谓“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法庭”是指WTO各成员国中履行广义司法权(包括行政司法权与纯粹的司法权等)和准司法权的专门性机构。WTO各成员国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具有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使得行政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代替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成为必要。这种“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法庭”要想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审查,就必须独立于做出行政行为的机构。尽管这一点存在例外,如根据GATT第10条第3款(丙)项的规定,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审查的机构,或者在形式上不独立于做出行政行为的机构,也不必然是不合格的主体。这种审查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第10条第3款(2)项的规定,由缔约国全体决定。
3.2 司法审查的对象
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内容是实施《1994关贸总协定》(GATT)第10条第1款、《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相应条款所提及的法律、法规、有普遍适用力的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的。采取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各级行政机构。GATT第10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内容包括:产品的归类或者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或者其他的支付转帐,或者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者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GATS第6条规定的行为非常宽,即所谓“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所有上述这些行政行为,有的是过去我国行政主体已经执行过的,例如GATT所提到的那些管理货物贸易的措施,有的是过去我国的行政主体很少或者没有执行过的,例如GATS所概括提到的行政决定。
3.3 司法审查的范围
审查范围的确定,有行政行为和受保护的权利两个方面。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在不违背一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的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做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了对于初审的司法判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使当事人有上诉提请复审的机会,而对于行政部门的终局决定或裁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当事人有机会要求司法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将实施上述法律、法规、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都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就一定会突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即在不涉及宪政授权问题的情况下,行政立法以外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终局裁决行为都将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3.4 司法审查的程序
TRIPS在第二节“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中,专门规定了公平和公正的程序(第42条)、证据(第43条)、禁令(injunction)等与司法审查程序相关的内容。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需要引起注意。一是WTO 在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TRIPS第42条规定,“被告应获得及时和充分详细的书面通知,包括诉讼主张的依据。应允许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出席,不应规定难于负担的强制本人出庭的程序。这种程序的所有当事人应有权利证明其主张并出示所有相关的证据。该程序应提供一种识别和保护机密信息的办法,除非这违反现行宪法的要求。”该条规定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提出了三个新的要求,首先是当事人有及时被告知相关诉讼内容的权利;其次是当事人可以委托独立的法律顾问,包括外国的律师出庭。这与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再次是司法审查的程序应当在不违反现行宪法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保护机密信息。二是WTO要求在特定的领域,赋予法院行使禁令的权力。所谓禁令是指法院为保护原告不遭受不可补救的伤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判决。例如TRIPS第44条第1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除其他外,有权在清关后立即阻止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
3.5 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WTO中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一些很原则的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标准:(1)实体合法性标准。这是指WTO各成员方的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WTO规则的各种实体性法律规定,不得违反WTO及各成员国既成的法律规范,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2)实体公正性标准。WTO协议中关于实体公正的规定有很多种,既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也有反倾销协议中是否构成重大损害的具体规范。GATS第6条第1款规定:“在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每个成员应确保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将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予以实施。”GATT第10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各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本条第1款所述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3)程序合法性标准。这是指各成员国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WTO各种协议所规定的具体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的程序”。这一标准成为WTO机构和各成员国司法审查的基础标准。(4)程序正当性标准。WTO在很多地方对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正当性有原则性的规定。TRIPS第41条第2款规定:“执法程序应该公平和公正,不应有不必要的复杂或费用高昂,无端耗时或延误。”GATS第6条第四款(C)项规定,“程序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这些规定确立了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以及程序规范不应当成为当事人义务规范的原则。另外,GATT第3条第1款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事实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公布。”该条第2、3、4、5款均对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作了规定,透明度是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行政行为公开得一个重要内容。
4 WTO司法审查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WTO的规则与原则体系的相关规定,显示出我国现有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急待发展与完善的巨大空间。这对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是一种挑战,也更是一种机遇。
4.1 WTO司法审查主体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WTO法律框架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主要有三个:法院、行政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而我国目前司法审查的主体仅限于法院。对于此间的不一致学术界已有很多讨论。[11]在此,笔者提出以下的看法:(1)WTO中对司法审查主体并没有硬性规定,各成员国大可不必拘泥于WTO的此项规定,各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适合自己国情的作为本国的司法审查主体;(2)在我国如果选择行政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作为司法审查主体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行政法制建设。因为目前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配置已失衡,行政权力的扩张已经渗透到司法领域,如果再在体制上允许行政机关建立独立的法庭行使最终的司法审查权,必然达不到规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本来目的。而仲裁机构作为民间调解组织,已完成向民事程序法的转换,为了法律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显然不能再要求其返回到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格局上来。(3)从长远考虑,应建构符合WTO理念的专门司法审查法院。现实中行政行为的专业性与现行法院法官素质的低水平状态形成强烈的反差,使司法审查徒有虚名。建立专门的司法审查法院,培养、任命一批熟悉WTO审判规则的法官,那样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才能落实到实处。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组织领导
全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是省政府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专管机构。它的职责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结合本省情况制定考试办法;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
组织考试工作,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指导群众自学;对已经批准和教育部同意备案、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考试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各地(市)、县(区)暂不设专门工作机构,有关工作由各地(市)、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办法和规定,接纳报名,主持考试,发放证书等。

二、担任主考的高等学校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分别由在我省的高等学校承担,担任主考的学校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主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要求,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教学计划,提出有关开考专业
的考试计划、学习书目和实习、实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要求等;负责命题,制定评分标准,评阅试卷;组织编审考试大纲;推荐学习参考书目;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用印。

三、报名条件
凡正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除全日制学校和经国家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各类学校的在校生不能报考外,其他人员均可申请报考。
提供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专业。
病残应考者要报考适宜本身工作的专业。

四、报考手续
报考人员应持报考证明信件(职工和待业人员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证明,公社社员持所在人民公社〔乡政府〕证明,现役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在规定日期内,到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领取准考证。陕南、陕北偏僻地区可以函报。
报考者每次报考的科目不限。每报考一个科目,需缴报名费贰元。
报名费、赴考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应考者在报名和考试期间(包括报名、考试及往返途中的全部天数),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考试专业
根据我省对各类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兼顾承担考试工作有关高等学校的主考能力,确定开考专业。

六、考试办法
考试科目要贯彻少而精的方针,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设置的主要课程必考,辅助性的、扩大知识面的科目酌减。
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开设的必不可少的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和论文必须考核。应考者需在指定单位或学校实习、实验、考核,并应按规定缴纳实习、实验费用。
为了统一标准,减少考试工作量,各专业的公共课和某些共同的基础课,作为统考科目,由考试委员会指定有关高等学校组织统一命题、阅卷。其它科目按专业由主考学校组织命题、阅卷。各科目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标准。考试不及格者不补考,可参加下一轮考试。
自学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各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凡所得学分累计达到专科或本科毕业的要求,经政审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应考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某一科目。过去在各类学校所取得的成绩,均不得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成绩。
为了确保质量和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严格考试纪律。对违犯纪律的应考者以及参与命题、监考、阅卷等工作人员泄密徇私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七、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者的成绩,由省考试办公室建立档案,统一管理。应考者学完规定的全部科目,经考试和政审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后,省考试办公室即将成绩档案移交应考者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八、经费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所需的经费列入高教事业费,每年编制预算,由省财政厅核拔。
应考者缴纳的报名费,要用于考试,不得挪作它用。
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命题、阅卷所需的费用及监考人员的生活补助,参照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标准执行。

九、学历与待遇
获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他们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三年七号文件精神,凡现有在职人员获得毕业证书后,可以当干部(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原则上仍回原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
,逐步调整合适的工作,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适当调配。其工资待遇,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凡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毕业生工资标准的,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工资已经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变动。现有的非在职人员获得毕业证书后,如本人要
求工作,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录用后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见习期等,按省劳动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198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