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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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的精神,经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部领导同意,初步确定了116个示范区的名单(见附件1)。下一步,各地要抓紧组织有关县(市、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
为使示范区建设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示范区建设方案要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2)组织编制,明确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资金估算、保障措施等内容。示范区建设方案经部审核通过后,将正式确定为示范区,并在全国公告。
各地编制的示范区建设方案,按报送要求请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送部耕地保护司。

附件:1、初步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116个县(市、区)名单
2、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初步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
116个县(市、区)名单

北 京 大兴区
天 津 宝坻区
河 北 赵县、栾城县、吴桥县、高碑店市、魏县、卢龙县
山 西 闻喜县、尧都区、朔城区
内蒙古 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科左中旗、敖汉旗、达拉特旗、五原县
辽 宁 新民市、岫岩县、凌海市、昌图县、盘山县
吉 林 九台市、农安县、永吉县、扶余县、梅河口市
黑龙江 农垦建三江分局、农垦牡丹江分局、五常市、海伦市、
五大连池市、虎林市
上 海 金山区
江 苏 金坛市、兴化市、睢宁县、大丰市、东海县
浙 江 海宁市、慈溪市、临海市
安 徽 桐城市、寿县、固镇县、贵池区、全椒县
福 建 仙游县、建瓯市、平和县
江 西 余干县、吉安县、南康市、上高县、余江县
山 东 肥城市、禹城市、莒南县、东明县、莒县
河 南 扶沟县、原阳县、邓州市、潢川县、禹州市、嵩县
湖 北 公安县、麻城市、襄阳区、嘉鱼县、云梦县、钟祥市
湖 南 安乡县、平江县、南县、湘潭县、衡阳县
广 东 化州市、龙川县、雷州市
广 西 江南区、北流市、全州县
海 南 琼海市
重 庆 长寿区、丰都县、荣昌县
四 川 三台县、岳池县、安岳县、隆昌县、通江县、郫县
贵 州 遵义县、松桃自治县、惠水县
云 南 陆良县、祥云县、姚安县
西 藏 乃东县
陕 西 兴平市、凤翔县、勉县、志丹县
甘 肃 凉州区、民乐县、泾川县
青 海 互助自治县
宁 夏 平罗县、青铜峡市、灵武市
新 疆 阜康市、阿勒泰市、叶城县
新疆兵团 一师一团中心团场、七师一二三团中心团场、
八师一四八团场


附件2: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和《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的有关规定,为指导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特制定本要点。
一、编制目的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按照以建设促保护,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通过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合理确定示范区建设任务、步骤和目标,为示范区建设工作安排、监督检查与验收提供依据。
二、编制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2005]52号);
(八)《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九)《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
(十)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
(十一)土地调查、土地确权、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技术标准、规范与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
1、自然资源概况:包括水热资源条件、地形地貌特点等。
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
3、农业生产状况:包括农业生产总值、农民年均收入、粮棉油播种面积、粮食生产总量等。
4、耕地现状:包括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状况,具体为现有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与基本农田的等别构成及其分布(应用农用地分等成果或方法)。
5、土地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情况、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情况、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化管理情况、土地变更调查或土地更新调查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基本农田上图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情况。
6、土地整理工作情况:包括已整理耕地面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已列入或将列入国家或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个数、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比率、投资金额等。
(二)总体目标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2006—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建设任务
示范区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任务:
1、基本农田整理
确定5年内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安排计划,包括总的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待整理项目的规模、空间分布、实施步骤、实施期限;合理分析国家、地方及各部门投资;并提出整理后新增耕地的利用管理措施。基本农田整理标准应达到本省(区、市)同等条件下的最高水平。
2、基础工作建设
为做到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数据资料及时更新、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准备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提出在土地更新调查中增加基本农田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位置、界线、地类、面积、权属和地块编号等,并落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的工作方法和步骤。基本农田位置和面积要依据经过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规划修改或调整文件核定。更新调查工作应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在调查清楚基本农田信息基础上,提出建设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的方法步骤。
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和机制建设
严格执行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和补充制度、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准备采取的措施。同时研究探索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保护基本农田积极性的利益激励机制、基本农田建设多方投入机制等。
4、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按照部和省信息化建设提出的由地方承担的有关工作及要求,拟定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实现各项任务拟采取的工作方法、技术路线、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
(四)资金估算
1、基本农田整理资金
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应优先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项目中安排,按规定程序申报。根据现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已确定的建设任务,原则上按国家和地方各承担50%的资金比例,测算示范区建设期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所需要的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并说明测算依据。
2、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资金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分类提出地方需承担的工作经费总额和年度经费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说明测算依据。
3、信息化建设资金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地方需承担的任务,确定的外业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内容,提出所需的经费总额、年度经费计划及预算科目,明确资金来源,说明测算依据。
(五)保障措施
1、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提出如何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有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研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保障方案实施的监督机制,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的具体实现方式等。
2、制订保障方案实施的政策措施。示范区要结合实际,改进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模式,建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体系,充分运用法律、制度、计划、标准等手段,形成有利于建设方案顺利实施的工作环境。
3、统筹安排示范区建设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建设扶持力度的要求,提出地方政府如何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有关资金,建立集中投入机制,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任务和目标。
4、确定保障方案实施的技术措施。提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建设与技术规范、标准研究的具体措施。
四、编制程序
(一)准备工作
1、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成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与工作任务;
2、收集相关资料;
3、统一技术要求;
4、落实工作经费。
(二)形成方案草案
编制完成建设方案草案,报经示范区所在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协调论证
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对示范区建设方案草案进行协调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由示范区所在县(市、区)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报批建设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四)审核上报
示范区正式报批建设方案经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经部组织审查,建设方案符合本编制要点的有关县(市、区),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五、成果要求
示范区建设方案成果包括:方案文本、编制说明和有关图件。
(一)方案文本
1、示范区基本情况
2、总体目标
3、具体建设任务
4、实施步骤
5、资金估算
6、保障措施
7、附件与附表
(二)编制说明
1、编制方案的过程;
2、编制方案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3、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的确定依据、投资测算的标准和依据、实施步骤、方法等;
4、方案论证、比较以及协调情况和不同意见的处理;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有关图件
1、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2、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3、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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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8号政府令)


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掘、爆破、钻探等地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档案预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文件(包括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审批文件等);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文件、施工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更改、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地反映现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尺寸规格为A4幅面,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绘制并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移交的档案不准确,造成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煤矿安全现状,实现煤矿人员、机械、环境和管理等要素的优化匹配,做到人员操作无失误、系统配置无缺陷、设备运行无故障、安全管理无漏洞,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市煤炭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监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现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监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安全型煤矿是指整体设计合理,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通过使用先进装备、科学工艺长期实现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提高的和谐矿井。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淄博市所辖各类煤矿,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煤矿必须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五条矿长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具有煤炭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知识全面,能深入井下现场,年龄在60岁以下。煤矿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必须设立生产技术科、安全科、通防科、地测科、机电科和调度室,每个科室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不得兼职。各科室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七条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八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第九条煤矿必须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吸收驻矿督查员参加,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应当有规范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的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同时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闭环管理制度。以落实安全责任为中心,建立健全制定、落实、完成、反馈的工作闭合程序,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定年度达标计划,落实达标任务,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十三条加强煤矿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作用,定期开展群众性安全大检查。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奖励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需要企业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组织生产,严禁超层越界、超上下限开采,严禁在各类保护煤柱中采掘。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绘制下列十一种技术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煤矿生产采区: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开采中厚及厚煤层的不得超过3个,开采薄煤层的不得超过4个;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煤矿不得超过2个。
  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煤矿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煤矿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核定年生产能力30-90万吨(含90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85人;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其中采用综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6人;采用高档普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2人;采用炮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6人;采用综掘工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6人;采用炮掘工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2人。
  第十九条煤矿必须具备完整、独立、合理的通风系统,并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严禁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
  第二十条煤矿对密闭必须采取统一编号、挂牌、建档管理,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明确标注。煤矿因采掘需要开启密闭的,由专业救护人员现场监督开启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安排作业。
  第二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齐测风仪表,完善测风记录,按期测报测风站、用风地点实际风量。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栅栏及警标,定期检查瓦斯。第二十二条煤矿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井下瓦斯及要害场所、设备状态等全方位监测监控,并实现监控系统的区县域联网,2008年全市实现联网。
  第二十三条煤矿掘进工作面必须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煤矿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须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二十五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钻探队伍,探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并经三级培训合格,配备不少于两套完好的探水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二十六条煤矿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和老空、古空的位置及积水情况,有效预防突水事故的发生。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符合有关规定的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煤矿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突水危险的煤矿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水闸门每年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必须在雨季前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落实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煤矿,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煤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好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加强现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一个通到进风巷。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三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端头、超前、前探、连锁”四种特殊支护,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净高不得低于1.8m。巷道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及避灾路线。
  第三十四条高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行“三专两闭锁”;各类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使用“双电源、双风机”。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综掘机,不能使用综掘机的必须使用扒装机。
  第三十五条新掘巷道必须使用锚喷支护、钢架支护等先进支护方式。回采工作面在2007年年底前必须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年底淘汰全部木支护。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对贯通巷道、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总工程师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煤矿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和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井下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第三十八条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保护齐全。其中,主通风机新安装和大修后进行一次测定,以后每5年测定一次;主提升机新安装和大修后进行一次测定,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测定;主排水泵、压风机每年测定一次。
  第三十九条立井提升人员时必须保证有效过放、过卷距离,并按规定安设防蹲罐装置。斜巷高差超过50米,必须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斜巷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一坡三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主要运输平巷、采区运输平巷取消人力推车,实现机械化运输。
  第四十条煤矿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四十一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四十二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安装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实行监控跟踪井下人员数量和位置,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第四十三条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章 隐患排查
  第四十四条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高瓦斯矿井、瓦斯异常区矿井、低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区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第四十五条煤矿矿长对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煤矿每月至少由总工程师组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和驻矿督查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煤矿必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制度。煤矿应当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十五种隐患和A、B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要求每月最后一周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市煤炭局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煤矿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大、中专煤炭院校进行脱产培训,取得相关专业学历证书。2008年底,煤矿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关学历。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四十九条煤矿新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对文化程度达不到要求的,2008年底前全部进行更换。新招用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职工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五十条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养老等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职工稳定率2008年达到80%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严禁使用女职工、未成年工和因病不能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第五十一条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第七章 地面建设
  第五十二条工业广场布局合理,矸石山和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矸石山、炉灰场、木料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五十三条储煤场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于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地点,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矿井修理车间、矿办公楼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在不利位置时,不得小于50m。
  第五十四条矿区储、装、运系统设置合理有序,无安全隐患。储煤场要安设洒水装置,定时洒水降尘,保持环境洁净。
  第五十五条矿容矿貌整洁,矿区道路硬化,路面平坦,路边空地种植草坪植树绿化,矿区三季有花四季有绿,实现园林化管理。
  第五十六条煤矿办公面积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计0.9m2/人,班前任务交待室0.65m2/人,浴室及更衣室1.4m2/人,矿灯房0.3m2/人,食堂0.65m2/人,职工宿舍8.5m2/人。安全文化场所不低于600m2,矿器材库不低于200m2,建筑材料库不低于200m2,消防材料库不低于24m2。
  第五十七条煤矿办公室、各职能科室、绞车房、风机房等工作场所清洁整齐、物放有序、标志鲜明。在岗职工着装统一。
  第五十八条澡堂、更衣室、洗衣房卫生清洁、空气清新,澡堂安设不少于10个淋浴喷头,保持24小时有热水。食堂卫生达标,饭菜丰富。职工宿舍实行公寓化、专业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煤矿必须制定矸石处理规划,对在矿区堆积的矸石山制定清除计划,对新上井的矸石制定利用方案,力争用5年时间消灭煤矿矸石山。
  第六十条有效利用矿井水,排水量大的矿井要制定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对矿井水要先净化达标后排放利用。
  第八章 安全文化
  第六十一条大力倡导和精心培育安全文化理念,教育员工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认识安全是煤矿的第一政治,是各级领导的第一责任,是企业的第一效益,是职工的第一福利;没有安全就没有干部的政治生命,没有安全就没有职工的家庭幸福,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矿井的持续发展。
  第六十二条矿区内必须设立安全文化园地、安全文化长廊、安全文化社区,广泛征集安全漫画、安全警句格言,将安全文化宣传到井下,宣传到迎头采面,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意识,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第六十三条建立煤矿、区队、班组、个人四级安全理念体系,构建共同的安全价值观念。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立足于消灭“三违”,规范干部职工的安全行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六十四条倡导安全亲情理念,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氛围。悬挂全家福生活照,进行岗前宣誓,教育员工树立“人的生命不仅属于自己”的思想,保护好自己,就是保护好企业,做一个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对家人负责的人。
  第六十五条倡导安全执行理念,强化纪律观念和自律意识,克服煤矿干部职工中存在的懒散、松垮的问题,培养主动快速的行为习惯。
  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创造安全、舒适、高效、顺畅的生产环境。总结已有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激发员工的内在潜能,上下齐心协力,建立可靠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长期安全生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