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证据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39:20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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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证据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在讨论证据立法模式之前我想先谈谈所谓的“模式”,也即法的模式。目前具有较大影响的法的模式论主要有三种:一是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二是规则模式论,三是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是由美国著名社会法学派人物庞德提出来的。这是法的第一个典型模式。庞德认为,任何一个法都应当有三种成分构成:这就是技术成分、理想成分和律令成分。所谓技术成分,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和方法这一点是两大法系国家立法模式的主要差异。所谓理想成分,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它回答的问题是,特定的社会秩序应当是什么,通过法律对社会实行控制的目标是什么等等。在对新奇案件的解决中,往往需要借助立法中的理想成分。所以,立法中的理想成分成为对法律原则进行选择和判断的基础性因素。所谓律令成分,它主要是指规则,但同时还包括原则、概念、标准及学说等等因素。规则是指对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具体后果的各种律令。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一种行为尺度。
  第二个法的典型模式为“规则模式论”。规则模式论是新分析法学派提出来的法律模式。其现代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哈特在批评奥斯丁的法的命令模式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该规则模式。哈特认为,法是一个规则体系。这个规则是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通过言论和行动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取消或修改旧的规则,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决定这些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实施。由于次要规则主要是授予权利,所以这些规则又称为“授予权利的规则”。法的第三种典型的模式理论是由德沃金提出来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德沃金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实践的典型运行模式并不是实证主义的法律模式理论,而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三个主要因素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模式。根据这个模式论,原则和政策相对于规则而言乃处在同一个抽象的层次。但是,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一般来说,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特点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保护或促成问题。而原则是有关个人的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与之不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许多方面是有区别的。规则是具体的,它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但法律原则在适用时具有灵活性。原则与原则之间会发生冲突,此时,应比较各项原则的相对分量。规则与规则之间并无所谓重要或不重要的区别问题。对规则的比较,应在规则外寻求标准,规则本身并不昭示何种标准可以评价它的重要性程度。
  以上三种法的模式实质上分别代表了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以及新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和认识。这三种法的模式事实上也各有缺点和优点。庞德的模式论把法律理想视为法律的要素,则有助于克服执法和司法中的概念主义、条文主义或教条主义,增强法的弹性或灵活性,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要和各类形式的案件审判。但是,这种模式运行得不好,可能会导致法与非法的界限的混淆,使法失去确定性,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宽泛化大开方便之门。哈特的规则模式论则强调了法的逻辑结构和确定性,但是它把法看作是一个封闭式的体系,容易使执法和司法走上法律条文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极端。德沃金的模式论具有庞德模式论的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它将政策看作是法律模式的一个因素,则未必无可斟酌之处。可见,以上三种模式皆有其不足之处。为了克服这种不足,我国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试图取代以上三种模式的新模式论,此即“规则、原则、概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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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废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残疾人的义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残废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残废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劳动、人事、民政、财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做好残疾人的工作。
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多的企事业单位应有人负责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国内国外组织及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凡在我市投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
第六条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和监护人,应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责任,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七条 残疾人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应本着特殊扶助的原则予以照顾,高于普通教育投入的增长比例。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本市所属中等学校对残疾学生因残疾在报考和在学期间体育科目达标有困难的,应给予照顾。
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学校应按规定减免学杂费。高等院校设立的贷学金,应优先保证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的康复机构。市、区、县(市)应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乡(镇)街应建立康复站;居委会、村委会应支持建立家庭康复点。
第十条 筹集残疾人的康复医疗经费要坚持自筹、群帮、公助的原则。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按规定所需医药费,属公费医疗或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承保单位按规定支付;应由民政部门救济的残疾人康复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拒收。确无条件安排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辞退或裁减残疾职工。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残疾职工应优先安置。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应按规定减免税费,优先安排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土地分配或调整时,应优先照顾残疾人;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土地承包费、义务工、村提留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足额缴纳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足额发放残疾人养老保险金。农村的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公助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残疾人的房屋动迁、安置应优先安排,楼层的分配应适应残疾人的生活。
第十六条 残疾职工的医药费优先报销。医药费个人承担部分有困难的,单位可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报刊、电台、电视台可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题栏目,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专柜。
第十八条 文化、体育部门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文艺、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在停车场所停放代步用车,公园对残疾人免收门票,影剧院对残疾人实行半价收费。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事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建设,设立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现有的公共场所应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改造。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给残疾人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农药中间体享受进口增值税优惠具体品种的更正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农药中间体享受进口增值税优惠具体品种的更正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1997年计划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9号)附表三中,明确了1997年计划内进口农药中间体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具体品种,因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有误,有7
个品种在税则号或品种名称上出现错误,现特发通知予以更正(具体品种见附表)。
请通知有关海关。
附件:《1997年进口农药中间体商品目录》中有误的税号、商品名称及更正表
附表:《1997年进口农药中间体商品目录》中有误的税号、商品名称及更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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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表三中的有误部分 |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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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 号 | 商品名称 | 税 号 | 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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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9071100 |苯酚 | 2907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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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9094900 |四乙二醇乙醚 | 29094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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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9141200 |甲乙酮 |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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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9190000 |芳基聚氯乙烯酸酯 | 2922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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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9212190 |二乙烯三胺 | 2921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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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9214920 |2,4、2,6-二乙基苯胺 | |2,4、2,6-二甲基苯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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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9214940 |2,6-甲基苯胺 | |2,6-二乙基苯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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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