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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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并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YY/T0287-1996《质量体系-医疗器械-GB/T19001-ISO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制订《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所指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包括硬脊膜外腔神经阻滞(简称硬膜外麻醉)、蛛网膜下腔阻滞(简称腰椎麻醉)、神经阻滞等各种麻醉方法进行穿刺、注射药物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以下简称“麻醉包”,其中包括配置器械)。

本《细则》适用于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申请、换证、复查、日常监督的检查评定。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实施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企业生产的必备条件
1、按照GB/T19001-2000标准和YY/T0287-1996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2、至少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麻醉导管、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中的一种产品。

3、企业生产产品的注(挤)塑、精洗、烘干(晾干)、检验、装配、初包装等均应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洁净区应符合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见附录7)。

4、自制或外购产品的初包装在3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5、外购配套用医疗器械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6、产品实现的各个过程应有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并配置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和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系列产品参考检测仪器和设备见附录8,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9。

三、检查评定的原则和方法
1、本《细则》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范围分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与顾客有关的过程;设计和开发;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测量、分析和改进,共八个项目,30个条款,160个检查项,其中记录项12 项,重点检查项44项,一般检查项104 项。

2、分数设定:总分为895。其中:记录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

项满分5分。按照“检查内容”的符合程度确定各条款中检查项的评分系数。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a.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3、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重点检查内容(见附录6)应全部通过,其余每个项目的评定分占该项目标准分的80%以上为通过。

4、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抽样检测时,如结果不合格,生产企业应在半年内制定纠正措施,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检查组重新实施现场产品抽样检测,如检测仍不合格,则本次检查评定为不能通过。

5、在生产条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记录与实际不符,至少扣除该检查条款的全部分数。

6、在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过程中寻找客观证据,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做好不符合事实的记录。

7、检查组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由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确认。生产企业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有争议时,检查组应如实记录,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检查的实施及附录说明
1、组织检查组
检查组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

2、检查方式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方式。

3、现场检查
检查组对企业检查时,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见附录1),随后与企业领导层交换意见,对重点检查项、一般检查项的不合格由企业负责人做出书面确认。最后检查组召开末次会议做出现场检查评价并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见附录2)。

4、产品抽样检测
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现场检查通过的企业按照《细则》相应附件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抽样时,由检查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现场封样,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抽样单》(见附录3),抽样方法见附录4。已封样品需在三日内寄出,由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

5、异常情况处理
检查组在检查评定时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检查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并将结果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为保证检查人员准确、公正、有效的开展工作,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企业对检查人员工作情况和意见可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检查员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录5)。

五、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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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5)110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泰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效能,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90号文《关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现代代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污水是指:

(一)城市居民生活污水;

(二)达到综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三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主要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拨付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维护费每年按排100万元;

(三)每年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

(四)从泰城建成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污水集中处理费(内含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五)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核定。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由市建委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代收额中提取3%的手续费。

第五条 收取污水集中处理费应当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筹集的污水集中处理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入专户,全部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利息;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资金由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解缴财政专户,主要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满负荷运行的条件下,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贷;

(三)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内入财政管理,其收入与污水处理费合并用于污不处理厂的运行费。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费开支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八条 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费由污水处理厂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市建委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按月拨付使用。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第十条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缴纳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或拒缴的单位,可每日加罚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市审计、物价、财政等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滞留和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公安部


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6月7日,财政部、公安部

一、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边防检查项目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二、边防检查收费属于涉外性质的规费,其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等,均应按规费的管理原则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增减或修改。
三、边防检查收费所需的各种证件和收据,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翻印。
四、对收费通知中规定的以人民币结算的收费项目,当交款单位或个人主动交纳可兑换外币时,要按银行汇率结算;收费通知中规定交纳外币的项目,应使用外汇结算。
五、证件费由核发证件的边防机关在发证时收取;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由边防检查站向提出检查、监护要求的单位收取。
六、边防检查收费由公安部边防局负责实施。边防检查收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统一上缴公安部边防局,支出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安排,用于:(一)边防检查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开支;(二)与收费工作有关的各项开支,如印制收费证件、票据等;(三)补助业务费不足等开支。边防检查收费严禁用于滥发奖金、补贴;严禁用于建造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开支。各收费单位要于每月终了10日内将上月收费通过银行汇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边防局(处),同时按收费项目编表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边防局(处)要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汇缴公安部边防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边防局(处)要编制边防检查收费的收支计划上报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边防局据此编制边防检查收费资金的专项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安排下达。年度执行中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执行情况,年度终了要编报决算,结余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七、各收费单位要加强对边防检查收费的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收费证件和收据要加强保管;收取的现金、外币要交给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单独设立收支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公安部边防局将在制定边防检查收费管理细则时作出规定。各级边防检查部门要教育本单位的办证、收费人员严格执行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得贪污、隐瞒、坐支、挪用所收的资金。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有上述情况以及伪造、使用假收费证件、票据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边防检查收费规定,拒不缴纳规费的单位或个人,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有外汇收入的收费单位,其外汇留成及管理使用办法另行下达。
九、本办法自1990年2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安部边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