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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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

铁道部


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旅客计划运输是铁路旅客运输的基础工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充分挖掘运输潜力,组织旅客均衡运输,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旅行。
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要从全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始发局(站)兼顾中间局(站),大站兼顾小站;先中转、后始发,先长途、后短途及保证重点的运输原则,达到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站、车密切配合,保证均衡运输。

第一章 旅客运输计划
一、旅客运输计划
铁路旅客运输计划是铁路运输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的基础,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确定客运设备、客运机车车辆修造计划及客运运营支出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旅客运输计划的分类
旅客运输计划一般是指年度计划,但根据执行期间的不同,可分为如下3种。
1.长远计划:一般为5年、10年或更长时期的规划,是铁路旅客运输的发展计划,通常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期间进行编制。
2.年度计划:是旅客运输的任务计划,根据长远计划结合年度具体情况编制。
3.日常计划:是日常旅客运输的工作计划,根据年度计划任务,结合日常和节假日客流波动而编制。
(二)旅客运输计划的主要内容
1.旅客运输量(客运量):一定时期内,车站为旅客始发和中转人数;分局、铁路局为始发、接运到达和接入通过的旅客人数;铁道部为全路各站始发的全部旅客人数和由国际联运、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旅客人数。
2.旅客发送量:一定时期内,车站、分局、铁路局或全路始发的旅客人数,分别按直通、管内、市郊计算,然后加总。
3.旅客周转量:一定时期内,分局、铁路局或全路所完成的旅客人公里数。
4.旅客平均行程:铁路运送的每一旅客的平均运输距离(公里)。
(三)编制旅客运输计划的主要依据
1.客流调查资料
旅客按需要选用一定的运输方式,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位移,形成客流。客流的主要组成要素是流量、流向和流程。
客流调查是编制旅客运输计划的基础。根据客流调查资料,可以掌握客运量的变化和发展情况。对于大批团体客流和节假日客流,可通过专门的客流调查直接确定流量、流向和流程,从而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2.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
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是掌握旅客运输变化规律的重要资料。根据统计资料,可以分析历年来实际客流的流量、流向及其变化规律,可以查明旅客运输的季节性波动。通过分析各方向各次列车乘车人数的统计资料,可以确定各区段列车的利用情况。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主要包括:
(1)旅客运输部门掌握的日常统计分析资料
车站根据售出客票记录,分别直通、管内、市郊编制售出客票报告(月报)及退票报告(月报)等业务统计资料,报分局收入检查室汇总报局统计部门,并根据各次列车上下车人数的统计,按日、旬、月分别车次、去向统计发送旅客及中转旅客的流量。
(2)由统计部门编制的客流统计资料
车站和车务段根据售出客票记录,分别直通、管内、市郊编制售出客票报告(月报)、退票报告(月报)及区段票、代用票、市郊定期票据(包括乘降所上车票据)一起报局统计部门。再由统计部门根据各站的售出客票报告、退票报告和局间交换资料(输人和通过客流)编制下列有关报表:
站别旅客发关统计表——客报1
该表是统计实际客流的重要资料,表明各站发送的直通、管内、市郊客流情况。
旅客运输量及人公里统计报表——客报2
该表根据自局旅客发送资料和各局交换资料编制,表示各铁路局旅客运输数量、人公里及旅客平均行程的完成情况。
分界站旅客输出、输入及通过人数统计报表——客报3
该表表示铁路局间旅客去向及各局间分界站输出、输人和通过旅客人数。
区段平均旅客密度统计表——客报4
该表是为了考核铁路营业线上各区段的旅客密度。根据自局和外局的资料,按直通、管内、市郊,分上下行方向编制站间密度,再汇总成区段平均密度表。密度以各区段的平均密度表示,以千人为单位,千人以下四舍五入。
旅客运送距离统计表——客报5
该表按照运行距离分段统计旅客运送量和人公里,用以了解和研究旅客行程情况。
通过客流调查,并结合客运统计报告资料的分析,可了解掌握吸引地区客流产生与变化的一般规律,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依据。
二、客流调查
客流调查分为综合调查、节假日调查、日常调查三种形式,一般以日常调查为主。调查对象为居民或旅客。客流调查一般以车站为单位,在车站吸引范围内进行;铁路分局和铁路局主要是重点调查,汇总并分析各站上报的调查资料;全路范围内的调查,由铁道部统一发文部署。
(一)影响客流变化的主要因素
1.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
2.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方针政策的变化。
3.生产力布局的变化,经济区的开发,地方工业及乡镇企业的兴办和发展。
4.人口的自然增长。
5.人文、民俗及国家和地区性的大型团体活动。
6.现有铁路的技术改造,新线的修建,客流吸引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7.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和分工情况。
8.不同交通工具客运票价的变化。
9.自然灾害和季节、气候变化。
10.旅游业的发展变化。
(二)客流调查范围的划定
客流调查范围分为直接吸引和间接吸引范围两种,前者是车站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区被车站直接吸引的城市和居民点的总区域,需根据地形、地貌条件,旅客由各经济点、工业点、居民地至乘车站的距离、旅费、在途时间、方便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折,确定吸引区的范围。后者是车站直接吸引范围以外,由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联系而被间接吸引的较远地区城市和居民点的总体区域。
(三)客流调查形式
1.综合调查
综合调查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1)吸引地区的一般情况。地区的自然条件(位置、地形、气候等);行政区域的划分;城市、农村人口的分布和增长情况;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的分布和发展情况;工矿企业生产水平及与外地在供销上的联系;农业生产和劳动力的安排及有组织的或自发的劳动力外出情况;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名胜古迹、医院、疗养院的分布。
(2)直接影响客流的各项因素。吸引地区的总人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人员及家属人数。休假制度及利用铁路旅行的情况;疗养、休养处所的开放时间、床位及其周转时间;吸引范围内名胜古迹、游览胜地及历年各月的旅游人数;历年特殊客流及大批人员运输情况(应分出主要到发区段)。
(3)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分工情况。吸引范围内现有交通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历年的运量及比例,客流在时间上的变化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行线路,与铁路旅客列车运行时间的配合情况。
(4)铁路旅客运输资料。按运输类别的旅客发送、中转及到达人数,使用铁路乘车证人数,客流月间、季度的波动情况及原因;历年客流变化及到达各区段的客流量;分直通、管内和市郊的旅客列车对数,运行区段、时间及平时和客运量最大时的运能与运量的适应情况;其他与编制客流计划、组织旅客运输有关的资料。
调查内容分科目制表并按客流分析说明汇编成车站年度客流资料。
2.节假日调查
节假日调查主要是对“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这四大节日和暑期客流进行调查。前3项主要是管内和市郊客流增长较大,一般在节日运输前1个月左右进行。春节、暑期运输的客流调查应在春节、暑期运输前3~4个月内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
(1)重点工矿企业、政府机关团体的休假制度,社会经济活动及外地人员乘坐火车的流量、流向。
(2)学生客流重点调查本地区大中专学校数量,在校学生和外地学生人数,乘坐火车的流量、流向,放假和开学日期。
(3)民工流重点调查产生地的农业人口数量、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和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外出劳动力分布地区和数量;吸纳区用工部门、劳务市场已经或预计接纳的用工数量;中转站应建立健全民工旅客的流量、流向资料台帐,加强分析和预测。
(4)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与铁路衔接运能、运量的变化情况。
3.日常调查
车站客运计划人员应经常注意车站内和吸引地区客流情况,随时了解、掌握旅客流量、流向的变化,找出客流受季节、气候等因素影响的规律,分析客流增减数量、变化原因和延续时间等。
以上3种形式的具体调查方法可采用调查表调查、随车调查、专题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开座谈会、发信函、电话询问等方法进行。
三、客运量预测
客运量预测是指对客运量的发展进行动态分析,并在定性基础上进行定量计算,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客运量预测是编制铁路旅客运输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的基础,也是铁路新线建设和旧线技术设备改造的重要依据。预测分近期预测、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三类。对客运量来说,5年以内的预测为近期预测,5年至10年的预测可视为中期预测,10年以上者为长期预测。
预测方法有:直接计算法,乘车系数法、递增率法、指数平滑法、回归分析法等等。
四、客流计划的编制
客流计划是旅客运输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年度客流资料的分区段汇总,又是客流的年度性预测。客流计划的编制工作在铁道部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根据客流资料,采取上下结合、集中编制的方法进行,分为绘制客流图和编制客流计划两大步骤。
1.绘制客流图
根据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和铁道部运输、统计部门的要求,由各局统计部门向客运部门提供客流月的直通、管内、市郊分区段的客流资料,按日均数绘制客流图。
客流图直观地反映了各区段客流流向和流量变化情况。按客流性质,客流图分为直通、管内、市郊三种。
(1)直通客流图
直通客流图是一个铁路局所属各直通客流区段产生的直通客流,外局产生的到达、通过该客流区段客流的图解表示。
各直通客流区段的直通客流由三部分组成。
输出客流:由本局各直通客流区段内产生,通过局间分界站到外局的客流;
输入客流:由全路各铁路局的各直通客流区段内产生,经由局间分界站到达本局各直通客流区段内的客流。
通过客流:由一个局间分界站接入,到另一个局间分界站交出的客流。
根据统计工厂提供的各直通客流区段的输出、输入和通过客流量,按流向、分线别、客流区段别绘制直通客流图,把每个客流区段三项客流量按方向和区段顺序,填入各客流区段。
(2)管内客流图
管内客流图由一个铁路局各管内客流区段产生,在本铁路局管内各客流区段消失的客流图解表示。为使上述管内客流资料更为明显、清晰,绘制管内客流图时,要用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管内客流区段所产生的客流。
管内客流区段由铁路局统一划定,一般小于或等于直通客流区段。
管内区段客流包括同一客流区段始发、到达和通过的客流,区段内各站发送到其它区段及本区段的客流视为区段首站发送的客流;其它区段到达本区段内各站的客流,视为到达本区段尾站的客流;由一区段接入通过本区段到另一区段的客流为通过本区段的客流。同一区段内上述三部分
客流总和即为管内区段客流密度。
管内客流区段的客流密度计算方法,也适用于直通客流区段。
(3)市郊客流图
市郊客流图是由大城市、大工矿企业周围各市郊客流区段产生并消失的客流图解表示。市郊客流图的编制方法与管内客流图的编制方法类同,由于市郊客流行程较短,一般将每两站之间的距离作为一个客流区段,因而没有在区段内中途到发的客流。
各铁路局将直通客流密度、管内和市郊客流密度,汇总在区段客流密度图上。
2.编制客流计划
根据上述客流汇总资料,与过去几年同期实际资料相比,并预计可能的发展,推算计划期间客流的增长率,编制客流计划。按干、支线分区段汇总成客流计划表,并编制计划客流密度与现行运行图规定的旅客列车能力比较表,即可提供编制列车运行图所需的资料。
五、票额分配计划及票额管理
票额分配计划是旅客运输能力的分配计划,只有合理地分配票额,才能正确地、科学地提高和加强旅客运输计划的质量,均衡运送旅客,为售票、餐茶供应、列车乘务的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票额分配计划于每届新运行图实行前编制,与新运行图同时实行。在新旧运行图列车运行时刻交替期间,各车站售票时不管新旧车次,一律按新旧编组组织售票,即新编组按新票额售票,旧编组按旧票额售票。票额分配计划实行后,还要根据运行图的调整及客流变化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
直通旅客列车的票额分配方案由铁道部组织编制,管内旅客列车由铁路局组织编制,并分别以部、局的文、电公布实行。
(一)票额分配依据
1.指定月份的市郊、管内、直通客流图及主要站间旅客交流表等资料。
2.列车的旅客密度表,分车次整理的软卧、硬卧和硬座实际人数,各次列车超员和虚糜的分析。
3.主要站分车次、区段的上车人数和分车次的下车人数。
(二)列车定员的计算
1.硬座标记定员:各硬座车厢标记定员的总和。
2.硬座实际定员:硬座总标记定员减10个座位(办公席等占用,新型车标记定员不包含办公席在内者,其实际定员即为标记定员)。
3.硬座超成定员:为硬座实际定员与实际定员乘以规定超员率之和。
4.软座和软、硬卧车定员均按标记定员计算(宿营车除外)。软、硬卧车代用软、硬座车时,软卧每一下铺按3人,硬卧每一下铺按4人计算,不再加超员率,上、中铺禁止出售,中铺吊起固定。
5.棚车代用客车时,每吨位按1.5人计算定员。
6,在保证安全、正点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容许旅客列车硬座车厢超员运输,特别旅客快车始发不超员,途中准超员20%(全程对号除外);直通旅客快车始发不超员,途中准超员30%;直通旅客列车始发准超员10%,途中准超员40%;管内旅客列车超员限度比照上述相同等级旅客列车的规定办理。
(三)票额分配方法
1.硬座票额
认真贯彻先中转、后始发,保证重点的运输原则。做到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确保长途旅客乘坐长途车、短途旅客乘坐短途车。
(1)硬座票额的分配数量以列车硬座实际定员为基础,按各等级列车规定的超员率分配,优质优价列车不得超员。为防止非优质优价全程对号列车虚糜,在始发站(或指定中途站)每个硬座车厢增加10个无座号。
(2)直通快车票额按列车限售区段分配,首先保证始发站至终到站或限售区段以远长途客流的需要,途中各停车站的票额按限售区段以远客流量依次分配。途中各停车站分配的票额由始发站套用,途中站不再套用短途票额。限售区段以远各站如有下车规律数量,可按规律数分配。
2.软、硬卧铺,软座票额
软、硬卧铺票额,首先考虑列车始发站长途旅客的需要,同时根据列车沿途车站客流情况适当兼顾中途站。对途中省、市、自治区,铁路局所在地和较大城市所在站,适当分配一定数量的票额。
(1)软、硬卧铺,软座票额的分配数量为软、硬卧车,软座车的标记定员。
(2)根据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的运输组织原则,首先满足始发长途客流的需要,中间站凡有同方向、同终到站的始发快车时,所经过的列车要严格掌握,根据沿途客流情况分配少量票额。
(3)列车夜间运行途中,开车时刻超过零点的车站原则上不分配软、硬卧和软座票额。列车运行到最后一昼夜前的车站如有长途旅客下车时,可根据下车规律数分配一定数量的票额。
(4)软、硬卧铺的限售区段,原则上比照硬座限售区段办,如不能满足长途客流需要时,必须延长限售区段。中途站对第二天白天到达终点站的列车,必须限售到终点站,以减少因白天运行不易利用造成的空费。列车运行第一个白天的中间站,分配预留的票额要尽量减少,以避免始
发站到预留站全部是白天,不利套用。单程白天运行的列车,软卧可代用软座,硬卧应尽量发售卧铺,减少代用。
(5)在不浪费运能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证党和国家机要交通使用卧铺的需要。在分配新运行图票额前,有关铁路局要事先与机要部门联系,共同协商机要占用票额事宜,并报部审批。
(四)票额管理
1.加强票额管理工作,各站票额统一由客运计划室集中管理,并按日班计划(卧铺按票额)分配给各售票处(所)。其他路内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控制票额。
2.加强计划运输组织工作,严格按计划售票。三等及其以上车站一律凭条售票。售票员要严格按计划和限售区段凭条售票,做到无条不售,无计划不超售,对票额小条做到不拿、不藏、不丢、不浪费,并认真进行票额小条交接,防止售票小条外流。
3.为了充分利用运能,旅客退票时,必须做好登记工作,并收回售票小条,及时组织发售。
4.加强售票组织是实现车站旅客运输日计划的关键,各售票处(所)、签字处等对计划室下达的票额要严格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的限售区段数量公开向旅客发售。
5.车站各售票处(所)在窗口发售的客票数量,不得少于各席别票额的40%,机动票数量不得超过车站总票额的5%。
(五)其他规定
1.关于车站间代售客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为旅客服务,并适应改革的需要,准许各站间相互代售客票。铁路局管内车站间代售直通车票时,由各铁路局报部审批;铁路局间车站代售车票,由铁道部组织协调。
2.为方便旅客和便于工作,凡北京站和上海站始发的各次特、直快列车车厢号均小号在前、大号在后(北京——上海间到发的列车以北京站规定的顺序为准)。非北京站和上海站到发的各次特、直快列车车厢顺序号,均以担当局始发站发车方向为准,小号在前、大号在后。两个局担当的列车由有关局事先商定后报部。
3.印刷售票小条的费用由运营费支出。

第二章 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
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可以使每日之间,各次列车之间,各站发送客流量和旅客列车运能之间互相配合,达到均衡运输。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包括: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客运调度工作,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旅客运输的日常统计与分析,旅客运输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一、旅客输送日计划
旅客输送日计划是车站根据旅客运输年度计划任务、票额分配计划并考虑客流变化情况而编制的旅客乘车组织计划,目的是为了严格掌握旅客列车的乘车人数并及时调整各站的票额数量。三等及其以上客流较大的车站,均须编制旅客输送日计划,以确定计划日各次列车的计划乘车人数,计划经分局客调批准后,各站即可依此组织发售车票和中转签证。
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按定员编制标准配备客运计划员,在客运副站长(或客运主任)领导下,负责日常和节假日的计划与组织工作。
(一)编制日计划的主要依据
1.各次旅客列车的票额分配计划;
2.临时加开旅客列车及图定列车变更编组情况;
3.近日来各次列车上车人数实绩及其规律;
4.中转换乘旅客签证的规律;
5.节假日与平日客流的差异情况及其规律;
6.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和过去天气变化时对客流影响的规律;
7.有无团体预约和到达本站的团体(对后者应调查其回程日期和拟乘车次);
8.各次列车预售客票数量和情况;
9.其他因素对客流的影响。
(二)旅客输送日计划内容
1.分线别(分方向别)的旅客列车车次;
2.分线别的管内、直通区段;
3.分车次、分区段的软、硬卧和软、硬座票额;
4,分车次、分区段的软、硬卧和软、硬座预售、当日售、剩余数量、中转、乘车证人数;
5.车辆的甩挂计划;
6.分车次的计划硬座合计数;
7.分车次、区段的硬座实际上车人数及合计数;
8.分车次的硬座计划兑现率;
9.全站硬座日计划兑现率;
10.客运副站长(客运主任)审核签字;
11.分局客调调整数;
12.分局客调审批命令号;
13.其他。
(三)编制、审批与执行
1.编制
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按零点至24点编制,分别市郊、管内、直通列车,分车次并按客流区段进行,时间以列车的开车时间为标准。车站的发送、中转及持铁路乘车证旅客都要统一纳入日计划。
编制旅客输送日计划必须从全局出发,按照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的原则,注意运输能力的均衡使用,通过计划来指导、组织售票和其他服务工作。
对有硬座票额分配计划的列车,按固定票额分配计划、限售区段及有关调度命令执行;对开票额分配计划的列车,按平日上车规律数执行;同时考虑影响客流变化的各种因素。遇有长途客流发生变化时,车站应将变化数量及其流向上报分局客调,必要时提出加挂车辆或加开临客的请求。
对软、硬卧铺和软座客流,各站应根据固定票额、限售区段及列车预报组织售票,无须在日计划中安排。
节假日日计划的编制方法与平时有些不同。节假日期间客流量大,波动性大,时间集中,且常为单方向客流,需请求增开临客和加挂车辆来弥补图定列车运输能力不足。
2.审批
旅客运输日计划编制完毕后,经客运副站长(或客运主任)审查并签字(或盖章)后,报分局客调批准。对管内旅客列车,小站则由车务段平衡后上报分局客调。分局客调根据各大站的日计划、小站上车人数、各次列车旅客在管内下车规律数,算出各次列车在各客流区段内的客流密度,本着始发站照顾中间站,大站照顾小站的原则进行调整。如在分局管内无力调整,报铁路局客调,在局客内按上述原则及方法进行调整,或采取加挂车辆、加开临客的措施解决。分局、铁路局客调对日计划进行调整时,各次列车在分局或铁路局管内各站计划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次列车在本分局或铁路局管内的固定票额;对外局始发的列车不得将自分局或铁路局前方站的票额调整到后方站,以防列车严重超员或影响始发站对票额的套用。
客调对日计划审批后,以调度命令下达。
3.执行
各站接到分局客调批准的日计划后,即可将预售及团体预订票数量和中转签证的规律从调整后的计划人数中减去,就可得出本站次日可以发售的硬座票额,由计划人员下达给售票处所发售,并要认真做好票条的管理和交接。售票处所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售票、不得超售。检票口要认真检票并做好上车人数统计工作。
(四)旅客输送日计划的考核
为了考核日计划的编制质量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车站应对每一车次统计实际上车人数(分别软、硬座和软、硬卧),并和旅客输送日计划对照,查明超员或欠员情况,并建立分析考核制度。
1.各次列车计划完成兑现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计算公式为:
A实际-A计划
实际大于计划时:γ=(1- -----------)×100%
A计划
A实际
实际小于计划时:γ=-----×100%
A计划
式中 A实际、A计划——分别为各次列车实际、计划上车人数。
2.日计划完成兑现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计算公式为:
Σγ
β=----

式中二 Σγ——各次列车兑现率总和;
N——列车数。
二、客运调度工作
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三级客运调度,应在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旅客计划运输的组织工作。在发布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及软、硬卧票额临时调用命令时,需经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的批准。
全路日常的客运工作必须由各级客运调度实行统一调度,集中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各级客运调度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地编制和执行客运工作日常计划,有预见地组织客流,经济合理地使用客车和客运设备,组织客运各部门紧密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旅客运输任务。其具体职责是:
1.部客运调度员
掌握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地、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折返、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调用。
2.铁路局、分局客运调度员
掌握团体旅客运输工作,按级监督组织旅客列车按运行图安全、正点运行;经济合理地运用客车,掌握旅客列车编组和车辆检修、整备情况,及时调整车组的配挂;检查掌握专运车辆和加开临时旅客列车及中转站的合理接续;掌握客流动态和行李、包裹运输的变化,及时提出增减车辆计划。
客运调度的日常工作包括:
(1)铁道部经常分析各铁路局、主要站发送旅客人数的波动情况,并及时提出决策建议;经常检查各铁路局直通旅客、行李包裹的运送情况,掌握旅客列车编组临时调整及车辆调用;对节假日和大批旅客、行李包裹的运送,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和加开临时旅客列车。
(2)铁路局按日、旬、月对局管内的发送旅客波动情况,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向部汇报跨局旅客列车利用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停运、加开或增、减车辆,对停运、增开的旅客列车应向铁道部报告;对大批管内旅客的输送(包括节假日)应采取分批乘坐正常旅客列车,加开临时客车和增加车辆,套用客车底等办法。
(3)铁路分局督促检查各站做好计划运输工作;严格按固定票额或规律数售票,如客流发生变化,应根据管内各站硬座固定票额,对各站上报的日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后,下达各站执行;对始发、终到时刻适宜、客流集中的列车应重点掌握;按日、旬、月对自局管内发送旅客人数波动情况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并报铁路局客调;掌握日常及节假日客流变化,制定旅客输送日计划,并进行登记和报告铁路局客调;掌握各次列车的区段密度、分界站报告,严格控制超员率,组织本分局管内旅客均衡运输。
三、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
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是指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区段或停车站,正确、及时地向旅客列车提报确切的乘车人数,旅客列车(市郊列车除外)向指定的预报站正确地发出车内实际人数、区段内旅客密度和列车剩余能力预报的工作。建立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制度,是合理组织旅客乘车,实现旅客计划运输,控制列车超员、弥补列车虚糜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准确实现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的重要环节。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和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的结合,可使客调及时了解、掌握各次列车的旅客密度,使始发站、中间停车站的客流得到合理输送,列车前方停车站能有预见地组织旅客乘车,以保证旅客的均衡运输。
通过站、车客流信息传报,还可为列车提供良好的服务条件,对车站组织售票,维护站、车秩序,保证旅客列车安全、正点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站、车客流信息传报主要通过乘车人数通知单(客统3)、列车密度表(客统4)及旅客区段密度报告、分界站报告、预报通知单(客统2),三种专用表报的形式来记录、统计、传递,其填报方法分述如下。
(一)乘车人数通知单(客统3)
乘车人数通知单的用途为:车站统计各次列车上车人数,积累客流资料的原始记录;列车填记旅客密度表的依据;车站考核日计划兑现率,检查售票、检票执行旅客输送日计划情况的依据。
1.凡办理客运业务的停车站,都必须按到站或规定的区段,正确地统计旅客上车人数,做到真实可靠,正确率达到95%以上,并及时向列车提交“乘车人数通知单”。旅客快车按到站分别统计较、硬座乘车人数,慢车按规定的区段分别统计软、硬座乘车人数。无旅客上车时,车站也必须提交“乘车人数通知单”,并在人数栏内填写“无”字。
2.在本站始发的上车人数、中转换乘的上车人数(包括不出站签证换乘的人数)和使用铁路乘车证乘车的人数,要分别填写在始发、中转及铁路乘车证的到站人数栏内,并分栏目做小计,最后合计总人数。
3.软、硬座乘车人数的统计采取检票记数或售票记数。检票记数是检票员检票唱票、记数员记数,一般采取“两剪一记”的方法,分发送、中转、免票按到站或区段画正字,最后合计。售票记数是由售票员在售票时记录每次列车分到站或区段的售票张数,每次列车售票张数之和,加上该次列车中转和免票的人数,即为乘车人数。
4.乘坐卧铺的旅客不统计在乘车人数通知单内,但车站要将中途上车和临时调拨的卧铺按照车厢号、铺位号填写“中途预留剩余卧铺通知单”(客统6),并将剩余软、硬卧铺号贴在通知单上,于列车开车前递交列车长。
5.乘车人数通知单和中途预留剩余卧铺通知单,一律一式两份,一份交列车长,一份由列车长加盖段名、姓名章后,留车站存查。如无车长盖章,即视作车站未向列车递交。交接地点为列车中部。
(二)列车密度表(客统4)
列车密度表是列车长正确掌握旅客密度,向车站提交预报,向各级客调提交区段旅客密度报告、分界站报告的依据;积累各站上下车人数资料,为编制列车运行图,调整列车停站和票额分配计划提供准确的依据;有利于列车长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流向变化,合理安排列车统一作业过程,主动地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填报方法:
1.列车旅客密度表为梯形表格,分硬座及软、硬卧两个梯形表。硬座梯形表中“固定票额”栏内,填写各站的票额分配数(上级有甩挂车等命令时,填写各站调整后的数字);“人数”栏内,填写各车站上车旅客到达各站(区段)的人数。软硬卧梯形表中“固定票额”栏内斜线上方填写软卧票额,下方填写硬卧票额;“人数”栏内斜线上方填写各站上车的软卧实际人数,下方填写各站上车的硬卧实际人数。每一竖格的垂直累计数为各站上车人数,每一横格水平累计数为各站下车人数。
2.列车长必须亲自填写列车旅客密度表。列车始发前,要填写好列车车次、始发日期、始发站名、终到站名,担当段名、组名、列车长姓名,列车编组辆数;按列车编组计算出硬座标记、实际、超成定员数,软、硬卧定员数。按列车办理客运业务停车站站顺填记站名(区段),并留出核实栏空格。根据票额分配表用红笔填写各站的票额分配数(或根据上级命令调整后的数字),遇有甩挂车辆时,填好甩挂车辆数、车种及到站。
3.列车从始发站开出后,列车长将各停车站提交的乘车人数通知单上的人数,分别填写在各到站(区段)栏内;软、硬卧乘车人数根据各卧铺列车员统计的实际人数分别填入在软、硬卧的到站栏内。
为了保证列车旅客密度表中的到站(区段)人数及车内人数的正确,列车必须认真执行看票上车制度;列车在始发站开车后,应通过旅客去向登记或夜间看票记录及验票的方法,对车内实际乘车人数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并将核实人数用红笔填写在核实栏内,为全程打好基础。列车运行途中在不干扰或少干扰旅客的前提下,于分界站前用上述方法对车内实际人数按到站进行核实调整。列车在某局管内运行超过800km时,增加一次核实。
列车旅客密度表车内人数的计算方法为:列车到站前的车内人数减去本站的下车人数加上本站的上车人数等于列车由该站开出后的车内人数(即车内旅客密度)。
旅客密度表的记事栏内注明沿途未交“乘车人数通知单”的站名。
4.列车终到站前列车长应计算一个单程的旅客输送量。计算方法为:软、硬座各站下车人数加上软、硬卧各站下车人数等于旅客输送量。
用同样方法计算出返程旅客输送量,往返旅客输送量之和为该次列车总的旅客输送量。
(三)旅客区段密度报告、分界站报告、预报通知单(客统2或简称“三报”)
1.旅客区段密度报告(简称“速报”)
旅客区段密度报告是指旅客列车已通过后方各规定旅客密度区段内的车内最高人数的实际报告。由列车长根据列车密度表记载的区段最高密度填报并交指定车站,由车站转报分局客调。供客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次列车(不含直达特快列车)在管内各区段的旅客密度情况,运能的利用和适应程度,是各级客调及时调整列车编组和增减车辆的依据。
填报方法:
请转报××站(客调)栏。填写旅客列车已通过最后区段所属分局客调名称。
定员栏。填写硬座、软座、软卧、硬卧的实际定员人数。
区段栏。根据部、局规定的密度区段填写旅客列车已通过区段两端站名的简称。
人数栏。根据列车旅客密度表内已通过各区段的车内最高人数填记,对已经填报过的区段密度人数,到下一个“速报”交报站不再重复填报。
记事栏。填写有关事项,并将未提交“乘车人数通知单”的车站填记在记事栏内,以便客调及时督促提交。
交接和转报:
速报的交接由列车长和车站客运值班员(客运计划员)负责办理。交报站的客运值班员(客运计划员)或指定人员应及时将速报转报有关分局客调。
2.分界站报告
分界站报告是指旅客列车在进入各铁路局分界站时,列车长在指定“分界站报告”交报站,向前方铁路局报告列车内到前方各铁路局软硬座、卧铺旅客流量流向的报告。用以掌握列车通过局在分界站交出分席别的旅客流量流向并考核其执行票额计划情况;客调根据分界站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列车超员和防止虚糜,指挥管内各站组织旅客均衡运输。
填报方法:
列车填报:“分界站报告”由列车长根据调整后的列车旅客密度表亲自填写“请转报”栏,填写通过分界站进入前方区段的所属分局客调。“定员栏”,填写列车实际定员。“人数栏”,填写到达列车前方第一个铁路局管内的下车人数,应按照规定的旅客密度区段分别填写(含止站、不含起站)。如果分界站属前方局,则将分界站下车人数单独写一栏。第二个及其以远各铁路局的下车人数,只填到达各铁路局管内各站下车的旅客总人数。如一个区段跨及两个铁路局管内时,各站下车人数应按所属局分别填记在各区段内。
转报方法:
由车站客运计划员(客运值班员)或指派专人负责办理。交报站接到列车长交下的分界站报告后,应及时转报分局客调。对进入本局的列车,在向自局客调转报时,不加上自站上车人数;对进入外局的列车,在“分界站报告”人数栏内按旅客到达区段、局加上自站上车人数后,再转报给前方相邻分局客调。
3.站车预报
站车预报是指站或列车按限售区段向前方站预报剩余能力,以便有计划地组织利用,防止列车超员或虚糜。
办理站、车预报工作中,要求在时间上必须迅速及时,人数统计和转报、填报必须正确,其中包括列车旅客密度表数字,正确率要达到95%以上。预报站由客运计划员负责预报的转报工作(夜间无客运计划员由客运值班员负责)。列车要认真执行验票上车制度,发现车站无贴条售票和任意超售客票时,列车长应电告有关铁路局和铁道部运输局。对造成列车严重超员的车站,要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硬座预报方法:
列车预报:硬座实际定员(规定超员的列车按超成定员)减去收报站以远的车内人数,再减去发收报间各站的固定票额(不包括发报站)为剩余能力。无剩余能力时,应报满员或超员。
剩余能力要注明应售区段,其计算方法是:收报站以远第一个局分区段、第二局以远按局,以区段各站、局的固定票额减去到达该区段、局的车内实际人数(最后一个局不做比较),得出正数,为应售预报数。得出零或负数时为无应售数,连续出现负数时,剩余能力即为最后一个区段或局的应售票额预报数。
收报站为限售区段首站以近车站时,只预报到首站及其以远的剩余能力(总剩余能力减去首站以近的剩余能力)。
车站预报:
始发站预报:列车开出后,将自站剩余空位,报给前方收报站组织利用,并注明应售区段。
中间站预报:
发报站接到预报通知单后,将预报应售各区段或局的票额数,分别减去本站到达收报站以远的各区段或局的实际上车人数,所得剩余能力报前方预报站组织利用;无剩余能力时,按满员或超员预报。
软、硬卧及全程对号列车硬座的空位预报按实际空位计算,要注明车号、铺号(座号)和应售区段。
收报站接到后方站预报后,如有剩余能力,即可加上本站票额计划数,按应售区段组织发售。
凡规定办理“三报”的车站,列车长要准时下车,客运值班员要准时接车。采取相互加盖“站、段名和姓名”印章的办法,在列车中部办理交接手续。
(四)资料的积累
1.客运(列车)段
积累、分析列车在各停车站的上下车人数;直通旅客快车的运能(软、硬卧和软、硬座);规定各区段的旅客密度人数。各次列车旅客密度表保存1年;各站递交的“乘车人数通知单”和经车站盖章的“三报”存查页分别装订成册,保存3个月;列车各车厢的“旅客去向登记记录”保存时间3个月。
2.车站将乘车人数通知单及列车转交的“三报”按车次装订成册,保存时间3个月;对未交“三报”的列车建立登记簿,按月统计保存1年。
(五)站车客流信息传报的“三报”站的确定
1.直通列车“三报”交报站(附后)由铁道部确定,由各铁路局据此确定所担当各次特直快列车的“三报”站站名并报部备案。管内列车由铁路局确定。
2.直达特快列车。由列车在始发站开车后,分别统计软、硬卧和硬座定员、实际人数,报终到站,并由终到分局、路局每日、逐级上报铁道部客调,统计表用(客统2)代替,将实际上车人数填在“分界站报告”合计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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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是指甲级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甲级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业务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非煤炭采选业技术服务的,应当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煤炭采选业技术服务的,应当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备案、审核、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实行告知方式进行备案。即由甲级机构在技术服务结束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见附件1)及建设项目概况,不需要履行本办法下列规定的有关备案程序。
五、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甲级机构应当在技术服务前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并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六、申请备案的甲级机构应当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见附件2);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
5.现行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核发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5)。申请单位根据材料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正有关材料。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发备案通知书。
九、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甲级机构名单,并向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告已备案的甲级机构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再要求甲级机构进行备案。
十、备案甲级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和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重新填写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和变更后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出具材料接收单(见附件6)。
十一、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备案通知书(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除外)。
十二、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禁止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技术服务过程中,对于因技术要求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
十三、备案的甲级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在备案地区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报送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已备案的甲级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表弄虚作假的,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十五、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已备案的甲级机构在本辖区开展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处罚建议。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备案的甲级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十六、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甲级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十七、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甲级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包括保证金、抵押金等);
2.以资质、资格备案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
3.拒绝、阻挠或拖延甲级机构的备案申请;
4.对申请备案甲级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和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能力、评价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完成技术评审的内容重复进行评审或考核;
5.实行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指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6.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服务活动。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同意备案通知书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变更申请材料接收单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
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证书有效期
业务范围
(填写内容)


在本地区开展的业务内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移动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 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所学专业 职务/职称 岗位 工作年限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注:“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

附件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仪器名称 型号 性能参数 生产厂家 购置日期 数量 最近检定日期 检定周期 状态













附件4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通知书



经审核,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等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同意备案。备案的有效期与甲级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备案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经审核,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等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请按照以下要求补齐有关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备案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变更申请材料接收单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备案变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予以接收。


备案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统计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开展情况




行业和领域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含放射防护)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备注
完成项目总数 (个) 检测单位数(个) 检测样品数(个) 评价单位数(个)
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
项目类型
预评价(项) 控制效果评价(项)
1.煤炭采选业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 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
4.冶金、建材
5.化工、石化及医药
6.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7.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
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
10.核技术工业应用
11.其他行业领域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人文景观,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铁路、交通、电网等建设项目,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方可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方可批准用地、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方可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方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简化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的内容。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内,对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必须控制;未经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估的中介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将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接受咨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见及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或者在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采取其他方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建设项目周围多数居民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持反对意见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对相关意见作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批发零售、旅馆、办公楼、停车场、城市园林绿化、体育场馆等社会服务行业项目;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
  (七)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辐照应用的建设项目;
  (八)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建设项目;
  (九)石油和天然气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钢铁生产(含废料综合利用),电石和铁合金、机械电镀,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焦化、建材水泥等对环境有严重污染、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十)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十一)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属于重污染行业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内跨所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等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七)矿产资源采选类项目符合就近建设并满足区域生态有效整治和恢复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称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其规模、生产工艺改变,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重大变化,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后开工建设的,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总结、试运行情况、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以及验收申请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分批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未依照第十九条规定重新报批、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入生产的,按前款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通过的;
  (三)玩忽职守,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长期失察,或者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验收建设项目的;
  (三)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